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彼此之間進行考察的一個期間,法律規定了試用期的期限,單位可以在這個期限內自主決定該勞動者的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
2.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0天;
3.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天;
4.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間離職: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根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所簽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同,約定的試用期的期限也是不同的,但是所有的試用期都是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之內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