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違反了合同的約定,都是要承擔責任的,至于承擔什么違約責任要看合同是怎么約定的,例如約定違約金的比例。那么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也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數額又是如何確定的,下面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一、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對于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考慮到勞動合同的特殊性,結合國外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的規定,主要應以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補救措施方式為輔,違約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適用于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場合。
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特定履行,是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相對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債務的責任方式。尤其在單位違約時應首選以繼續履行的責任方式來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這對于競爭日趨激烈、業相對困難的形勢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應當注意的是,繼續履行僅發生在用人單位違約的情形。
勞動者違約,用人單位一般不能援引實際履行制度。這是因為勞動合同有人身依附性,如果強制勞動者履行勞務,無異于對債務人人身施以強制,侵犯人身自由,與現代社會以人格尊重、人身自由受保護的基本價值相違背。
二、勞動合同違約金數額如何確定?
違約金的數額的設定都要求應當遵循公平原則,根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等因素合理確定。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但是,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
雙方當事人因違約金發生爭議的,可以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如果遇到用人單位無故克扣或者拖欠工資、安排加班卻不給加班費以及無故辭退等違反勞動合同的情況時,要懂得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