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企業,如果覺得員工不合適要淘汰掉都不會直接把員工辭掉,而是領導或者HR找到該員工談話,希望員工能主動辭職。而一般情況下,員工他、都會聽從公司的建議主動辭職,一方面是覺得自己繼續賴在公司沒面子,另一方面也害怕別人知道自己被公司辭退覺得丟人。但其實,主動辭職和被公司辭退是有很大區別的,這關系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
因為我國《勞動法》規定,企業不得無故辭退員工,除非是勞動者因為個人的過失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或者是企業能證明勞動者經過調崗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企業才能辭退員工。但是有一個問題是,誰主張誰舉證,企業要想證明勞動者無法勝任工作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
出一些特殊原因,公司辭退員工是需要給員工經濟補償的,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很多企業因為不想給員工支付補償金,于是會逼迫員工自己辭職,這樣企業就不用支付補償金了。有些企業為了逼迫員工辭職還會給員工調崗,以此逼迫員工辭職,但是《勞動法》有規定,企業是不能無故給員工調崗的。
并且,公司想要辭退員工是有一系列的法律程序的,具體如下:
(一)由解除決定人(單位主管、勞動者)遞交解除申請書;
(二)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并報主管審批;
(三)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設備等;
(四)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五)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
(六)給職工辦理黨、團、工會組織關系和檔案等轉移手續;
(七)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和公積金轉移手續等事項;
(八)給職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如果公司違反《勞動法》直接辭退員工,是需要支付給員工雙倍補償的。
這下知道為什么公司不要你了還讓你主動辭職的原因了吧,勞動者一旦遇到這種情況一定不要主動辭職,并且要注意搜集證據,必要的時候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以爭取自己應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