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工作后,勞動者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不給簽勞動合同,雙方是否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答案是否定的,自用工起就建立勞動關系。那么如何證明勞動者與該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不簽勞動合同,就無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基于用工的事實所成立的法律關系,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僅為形式,并不能決定雙方必然存在勞動關系,因為決定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是“用工”這一唯一標準。勞動關系的建立自用工之日起。
如何證明勞動者與該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頒布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證明勞動關系方面的證據按證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工資卡、工資存折、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7.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未簽勞動合同,勞動要怎么做?
未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一定要保留好工資發放的記錄和憑證,防止因為沒有書面的憑證和證據導致的工資數額無法確定的問題。但是,如果在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用人單位“補簽”了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已盡磋商的義務,因勞動者個人原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就不能再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