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很多債權人為了使自己的債權得到保障,在簽訂合同時要求債務人交押金。在現實生活中,繳納押金的現象也是常見的。那么,勞動合同法可以押押金嗎,押金的效力如何?相信這是很多朋友都很關心的問題吧,那么,現在就和小編來一起了解下吧。
一、勞動合同法關于押金的規定是什么?
(一)簽訂勞動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
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應按照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勞部發[1994]118號)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否參照執行勞部發[1994]118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4]256號)的規定,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對擅自扣留、抵押職工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職工本人。
當前,一些企業在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時擅自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者“風險金”,這一做法違反國家關于勞動關系當事人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建立勞動關系的規定,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必須予以制止。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曾于今年三月聯合發出了《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勞部發〔1994]118號),對制止企業收取抵押金(品)的問題做了明確規定。同樣,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也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風險金”。對擅自收取抵押金(品)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給職工本人。
(二)錄用人員時不得收取的費用
用人單位在招收、錄用職工時,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他們的集資、風險基金、抵押金、保證金、報名、培訓、體檢等任何費用。
(三)經濟合同不同于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得收取或約定各種形式的抵押金;經濟合同、承包合同不得代替勞動合同。
勞動部辦公廳、國家經貿委辦公廳《對〈關于用人單位要求在職職工繳納抵押性錢款或股金的做法應否制止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50號)
至于一些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后,根據本單位經營管理實際需要,按照職工本人自愿原則向職工收取“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全員入股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行為,不屬上述規定調整范圍。但是,用人單位不能以解除勞動關系等為由強制職工繳納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入股(實行內部經營承包的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實行公司制企業的董事會成員除外)。否則,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處理。
二、押金的效力怎樣?
1.租賃合同,尤其是房屋租賃合同。然而遺憾的是,國務院1983 年12月17日頒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對房屋租賃合同使用押金擔保持明確的否定態度,但全國人大通過并于95年1 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在其第四節“房屋租賃”中沒有對使用押金的禁止性規定,按照法律的效力層次原理,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即應當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使用押金擔保。因為法律不禁止的便是合法的,這是一個合理合法的推論。
2.承包合同, 在承包合同中,發包方往往要求承包方提供財產抵押或所謂的風險抵押金,這里的風險抵押金其實就是押金。
3.旅客住店合同, 在旅客住店時,店方總是要求旅客交付相當于或大于其預定期間房價的押金。
4.住院醫療合同,患者在辦理住院手續時,總被要求向院方交納一定數額的住院押金。
5.勞動合同,企業,尤其是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在與受雇人簽定勞動合同時,常常要求交付一定金額的押金。不過,按照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抵押金。因此,這里使用押金有一個是否合法的問題。不過,從其他國家如日本、德國的勞動立法來看,雇傭合同中使用押金是允許的。但臺灣省的學者普遍認為,押金僅適用于租賃合同(注:吳啟賓:《論押租金》,刊于《法學叢刊》1968年第1期,第 73頁。)。這樣的話,押金的范圍太狹隘。
勞動合同法可以押押金嗎?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關系中,勞動者除在招收、錄用以及訂立合同時不能押押金外,其他情形亦不得收取押金。這種情形下的押金當然不存在效力。但在租賃、住院醫療等其他情形的合同中,押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