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工會的單位,一般在解除員工的時候需要通知工會。而現實中,有的員工就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沒有通知工會為由,主張單位的解除行為是違法的。那么從法律角度分析,單位沒有通知工會屬于違法解除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沒有通知工會屬于違法解除嗎
我國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工會程序”是這樣規定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履行以上法律規定的通知工會并聽取工會意見的程序,我們認為應當屬于是違法解除,但是非常遺憾,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并沒有得到認同。所以,我的結論是在完善企業管理和操作流程上要嚴格遵守“工會程序”,但在勞動爭議裁審實踐中就不要抱太大希望,因為即使提出違法解除的意見,也不會采納的。當前裁審口徑還是重實體、輕程序的。
二、違法解除合同有哪些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法律后果有二個:
1.強制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合同是指違反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員工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夠改選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繼續按照要求履行。
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⑴用人單位違法解除了勞動合同;
⑵勞動者有繼續履行合同的要求;
⑶用人單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和條件。
2.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情況下不要求繼續履行或實際無法繼續履行,則可要選擇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賠償金的要求。支付標準為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如果賠償金與經濟補償競合時,應當支付賠償金。
由于我國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通知工會,因此要是主張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沒有通知工會,進而該行為屬于違法的話,則一般是無法得到支持的。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法定情況下,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的,要注意,是在法定的情形下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