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辭退可以要求賠償嗎?
添加時間:2018-01-31 13: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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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當中沒有具體約定勞動的期限,實踐中要想簽訂這樣的合同,條件是比較嚴格的。那么勞動者在與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被單位辭退的,此時是否能要求賠償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辭退可以要求賠償嗎
(一)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二)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你是可以要求單位給你補償費的。
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以上介紹,如果在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單位辭退勞動者的話,要是滿足法律規定的情形,則是不用進行賠償的,否則的話就要根據勞動者的平均工資做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