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簽三方協議還要簽勞動合同嗎?
添加時間:2018-02-24 13: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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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應屆畢業生在畢業季時候,學校都會發“三方協議”給學生,要求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而應屆畢業生當時簽訂“三方協議”,是否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還有簽訂“三方協議”有何影響?
用“三方協議”做幌子,不與員工簽勞動合同。
小趙應屆畢業后入職某商貿公司。已經工作半年的小趙在和同學聊天時發現,只有自己還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針對小趙的疑問,商貿公司解釋是:公司、小趙及小趙的畢業學校,彼此之間簽訂有“三方協議”,該協議已經確定了小趙的勞動關系,因此無需另行簽訂勞動合同。
隨后,在與商貿公司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小趙以商貿公司未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商貿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小編提醒:簽了“三方協議”,仍應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0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商貿公司將“三方協議”視同于勞動合同,并以此為由未與小趙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有違法律規定。
“三方協議”即《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通常由教育部門、相關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表,由學校下發、畢業生簽字、用人單位蓋章,畢業生本人保管一份作為報到、轉接戶口關系的依據。“三方協議”是明確畢業生、學校、用人單位三方在應屆畢業生就業過程中權利義務的書面文件。而勞動合同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經與畢業生平等協商后簽訂的,對工作崗位、工作待遇等勞動法上權利義務關系進行約定的書面文件。
因此,“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在簽約主體、約定內容等方面具有明顯區別,“三方協議”并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