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其實法律都是賦予了他們一定的合同解除權的。當然,針對不同的主體,法律中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情形不同。下面,小編將區分不同的主體,告訴大家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情形有哪些。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最常見的有兩種情況:
1.即時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⑴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⑵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⑷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⑸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并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⑴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⑴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⑵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支付。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但有兩種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單位: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迫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實踐中,不管是哪一方當事人,要想解除勞動合同的都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才可以,否則的話解除行為就是違法的,那么此時就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