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一年,終于到了發年終獎的時候,也許很多人都有這樣的經歷:知道自己的年終獎數額后暗自高興,可是年終獎發下來之后卻發現,自己實際拿到手里的錢要少很多。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讓年終獎“多發少得”了呢?
一、年底雙薪和年終獎不是一個概念
很多人容易混淆年底雙薪和年終獎的概念,其實,二者有本質區別。年底雙薪的實質是“工資”,其發放的數額和時間都是確定的。決定“雙薪”的發放以及數額多少的,是年底時員工是否仍然在職,即只要年底(12月份)仍在公司工作的員工就應該獲得這部分收入。而年終獎的實質是“獎金”,決定年終獎是否發放和數額多少的是員工的績效考核標準。
另外,兩者的計稅方法也不一樣。年底雙薪一般采用合并計稅法,即合并到獲得雙薪的當月中,與當月工資一起計算繳納稅費。計算方法為:
(工資+雙薪-個稅起征點)×稅率=應繳納稅額
而年終獎則是將獎金平攤到全年各月后再計稅。即將員工一次性獲得的獎金除以12后,再按照適用稅率計算,如果發放當月沒有達到扣除額度,則可先補足扣除額后再計算。計算方法分別為:
月薪金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
應納稅額=年終獎×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月薪金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
應納稅額=(年終獎-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舉例來說,某員工月薪1萬元,年終獎金4萬元,平攤到12個月中,則是每月3333元,適用15%的稅率,速算扣除數為125元,年終獎需繳納稅費為5875元。
二、這些年終福利也需繳稅
除了“實打實”的現金獎勵之外,有的單位還會以購物卡或者有價證券的方式發放年終獎。根據規定,這部分收入也需繳稅——企業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獎勵,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因此,無論是購物卡還是有價證券都屬于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都必須繳稅。因此,員工年底拿到的購物卡或者有價證券,都是扣稅之后所得。
此外,很多企業在年底會針對業績突出的員工,以出國游的方式進行獎勵,而此部分所產生的費用同樣也要全額計入征收員工的個人所得稅。而對于那些福利待遇超好的企業,年底會以員工的名義購買住房、汽車作為大獎的,根據規定,則可以按照員工工作年限(最高不得高于5年),平均按月計入月薪來計算所得稅。
如果員工在年底直接將年終獎認購企業股份,或者老板直接獎勵員工個人股份的,此部分實際非員工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當月工薪收入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趣的是,以此方式獲得的年終獎,在繳稅上比直接獲得現金獎勵要劃算得多。以10萬元的年終獎為例,一般需要繳納30%~45%的稅率,而利息、股息和紅利等獎勵則適用于20%的繳納稅率。
三、年終獎可以這樣避稅
對于幾十萬甚至更高的年終獎獲得者來說,他們會被列入最高稅率的征稅區間,如果把年終獎分期發放則會降低稅率。具體來說,只要把年終獎拆分為13個月工資和年終獎兩部分,就可以適用于更低的征稅率。
以住房補貼形式發放的“年終獎”也可避稅。根據規定:房價收入比在4倍以上的地區,企業按市(縣)政府制定并報經省級政府批準的標準,對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規定標準職工支付的住房提租補貼和住房困難補貼,可在稅前扣除。所以,在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就可以約定你的住房補貼資金,此部分可在稅前扣除。
此外,面對征稅臨界點的情況時,企業將零頭延期發放也是不錯的法子。
四、自己爭取年終獎有技巧
年終獎的多少,不僅是物質獎勵那么簡單,如果是以“紅包”這樣的形式進行發放的年終獎,某種意義上也能體現老板對你一年來工作情況的認可程度。年末,是一年工作塵埃落定的時候,也是老板給員工打分,衡量員工在這一年間對企業做出多少貢獻的時候。
這時,你可以主動出擊,為自己多爭取一點年終獎。
你可以單獨和老板約談年終獎的問題,但是切記談話中不要出現與其他同事攀比的內容,如“某某工作還不如我……”“聽說誰誰的年終獎如何如何”,你可以把談話重點放在強調自己在這一年中為公司做出的業績上,跟老板“哭窮”也不會取得好的效果,而以辭職和跳槽相要挾則更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