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勞動合同的責任怎么承擔
添加時間:2018-06-15 15: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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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間,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不過大家也要注意,雖然勞動合同簽訂了,但也不一定都是有效的。通常在沒有按照國家規定的情況下簽訂的勞動合同就是無效的,這時無效勞動合同的責任怎么承擔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吧。
一、無效勞動合同的責任怎么承擔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的法律責任。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對當事人不發生法律約束力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如果給對方造成了損害,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確定賠償責任的原則,是所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了損害,賠償數額可以根據損害的程度作出。根據有關規定,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下列規定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至于由于勞動者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賠償問題,應當由有關部門、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定。
對因無效勞動合同向對方提出的賠償請求,既可以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提出,也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出。但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所指的無效勞動合同,是指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而不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自己認定的。
二、約定服務期的情況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這一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服務期的情形。
用人單位為了生產和經營的發展,必須有一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或業務骨干。對某些行業來說,由于技術更新速度較快,也必須不斷地對工作人員和業務骨干進行培訓。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技術人才和各種業務骨干一直都是緊缺人才。有的勞動者在經過用人單位的培訓后,就成為其他類似單位的挖取對象,有的誘以高薪,有的許以高位,經不住誘惑的勞動者就會不辭而別,到別的單位工作。這樣一來,就使出資培訓的用人單位賠了夫人又折兵。要避免這種不講誠實信用的情況,就應當對此加以規范。《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就是對此采取的一種措施。《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的含義有二:一是用人單位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的前提條件是,該培訓費用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專項培訓費用;如果不是這種費用的話,則不應約定服務期。二是用人單位使用這種專項培訓費用是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如果不是專業技術培訓,則也不宜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