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國家強制性要求,用人單位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屬違法,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強制征繳?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三、用人單位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并足額繳費的,應承擔哪些違法責任?
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由國家強制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用人單位不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并足額繳費的屬違法,應承擔的違法責任主要包括:
(一)支付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或人民法院判決由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月起補交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應承擔的費用;
(二)支付職工患病時的醫療保險待遇;
(三)支付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
(四)賠償失業人員應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五)支付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或者流產等的醫療費用;
(六)支付由有關行政部門查處欠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等。
四、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賦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相關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有權請求民事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實踐中,有的單位不為農民工人繳納社保費;有的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保費,代之以現金補償;有的單位試用期滿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費;有的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選擇參保險種及繳費基數等做法,都是違法的。因此,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及時辦理社保登記,并足額繳納社保費,否則將會面臨各種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