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給辦離職手續,勞動者該怎么辦?
添加時間:2018-06-27 15: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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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A公司即將聘請的高級管理人員董某尚未與現任用人單位辦理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手續。但是董某與現任用人單位(B公司)的勞動合同期限至2013年7月份。董某早在2012年12月份就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但公司有挽留之意,遲遲不肯辦理離職手續。請問:董某該怎么辦?
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或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只要上述期限到達之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就解除了,如果出現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的情況,勞動者可先與用人單位協商,了解用人單位的去留態度。如協商不成,可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用人單位的行為。仍解決不了的,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限期辦理所有的離職手續。
本案中,因董某早在2012年12月份就已向現任用人單位(B公司)提出書面辭職,而董某在提出書面辭職申請一個月后即可離開公司。但是由于B公司不給董某辦理離職手續,所以董某可以參照上述方法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