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處理機構
添加時間:2018-07-24 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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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有三種: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
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在本單位內部設立的機構,是專門處理與本單位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的群眾性組織。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1.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推舉產生);
2.用人單位代表(由廠長或經理指定);
3.用人單位工會代表組成(由用人單位工會委員會指定)。 用人單位的代表不能超過調解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由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協商決定。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設立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轄區內發生的勞動爭議。設區的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由省、自治人民政府規定 .各級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工會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
三、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也擔負著處理勞動爭議的任務。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符、進行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負責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