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行醫需擔責,法院提醒謹慎看待“第三類醫療”
添加時間:2018-07-30 15: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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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醫療技術的進步,一些突破傳統的第三類醫療技術不斷涌現,如克隆治療技術、CAR-NK細胞技術等,但因該類技術可能涉及重大倫理問題或安全性、有效性尚需進一步臨床驗證等,國家對該類技術進行嚴格的控制,許多技術僅限于臨床研究,不能進行臨床使用。但某企業卻在從事該類技術的研究時,將CAR-NK細胞技術直接應用到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患者的治療中。近日,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這樣的侵權案件。
劉某患慢性粒細胞白血病近十年,于2015年底病情惡化,轉為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在當地醫院治療無明顯效果后,劉某的家人在網絡上看到某公司有臨床用干細胞及免疫細胞技術的介紹,于是劉某家人與該公司聯系,雙方就劉某的病情及相關技術進行交流后,劉某放棄在醫院的治療,與其家人至某公司接受CAR-NK細胞技術治療。劉某及家屬與某公司簽訂了知情同意書,表示同意接受CAR-NK細胞免疫治療,并知曉可能產生的風險等等。后,某公司的工作人員先后四次向劉某體內注入CAR-NK細胞及干擾素,在劉某于最后一次接受注射后,病情惡化,被家屬送往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醫院的死亡證明中記載死亡原因為慢性髓樣白血病。劉某家人認為,某公司的治療行為是導致劉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故將該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115萬余元。
某公司認為,自己未向劉某及家屬作出任何承諾,僅在其了解的相關領域內保健治療的有效性作了介紹,未要求劉某及家屬放棄化療來本公司治療,且在給劉某正式進行細胞保健治療前向劉某本人及家屬明示了治療方法及風險,治療方式本身也得到了劉某本人及家屬的同意,劉某家屬也認可治療效果。至于其是否有資質進行該類治療,屬于行政法律規范的范疇,與雙方之間的民事糾紛無關。另外,劉某系慢性髓樣白血病致死,屬于因病自然死亡,與其行為之間無因果關系,其對劉某的死亡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如劉某家屬認為劉某死亡與其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應就此充分舉證。
審理中,劉某家人申請對劉某的死亡與某公司的治療行為之間有無因果關系進行司法鑒定。經審查,某公司無醫療資質,且其使用的CAR-NK細胞技術屬于國家僅允許臨床研究的第三類技術。而劉某所患血液類疾病的患病原因、病程轉歸等因素較為復雜,某公司未提供劉某在其處進行治療的相關記錄,鑒定機構無法判斷CAR-NK細胞對劉某病情的影響,鑒定被退回,故劉某的死亡與某公司的治療行為之間有無因果關系無法通過鑒定得出結論。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對此予以侵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一方面, 根據國家規定,CAR-NK細胞技術為未列入限制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屬于需要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嚴格控制管理的首批允許臨床應用的第三類醫療技術。對此,法院詢問了蘇州市衛生局,工作人員表示國家已暫停CAR-NK細胞技術的臨床應用。在此情況下,某公司明知自己不具備醫療資質,仍向劉某體內注射CAR-NK細胞和干擾素,蘇州市吳中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已就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某公司存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為患者開展診療活動的違法事實,并被處以罰款;某公司堅稱其行為是“保健”行為,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某公司在不具備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采用暫停臨床應用的CAR-NK細胞技術以“保健”為名對劉某進行治療,其行為本身即存在過錯。另一方面,根據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劉某的死亡原因為慢性髓樣白血病,無法據此確認是某公司的行為直接導致了劉智明的死亡。而劉某在接受某公司的CAR-NK治療前,經醫院診斷已進入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急變期,病情危急,在此情形下,劉某家屬選擇到某公司接受CAR-NK細胞技術的治療,并簽訂了知情同意書,應視為劉某及其家屬對劉某的病情及某公司有無資質、CAR-NK細胞技術有無風險等有一定的認知與了解。現劉某家屬也無證據證明某公司的行為與劉某死亡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且劉某所患疾病情況較為復雜,也無法簡單歸結其死亡原因。故根據雙方情況,法院酌定劉某死亡產生的各項損失共計1088885.5元,某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劉某326665.65元。(來源: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