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推進城鎮化建設進程,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目標,建立起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1)被征地農民
被征地農民,是指因政府統一征收農民承包土地(指耕地,下同)而導致失去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2)參加養老保險的費用由誰承擔
政府承擔60%,個人承擔40% 。
(3)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條件
征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個人承包土地被征用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其中被征地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比例在20%—80%之間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被征地比例在20%以下的,村委會調劑補足土地的,不屬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圍。被地比例在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夠保障其基本生活的農民,可以自愿選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或者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4)部分失地農民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應繳費額
部分失地農民,繳費總額計算方法:
繳費總額=上年度本縣農民人均收入×倍數(3、4、5、6、7、8,六個檔次)。
參保時超過60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個人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75周歲以上的個人不繳費。
(5)完全失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繳費額的計算
繳費總額=全省上年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60%×20%×15年。
參保時男超過60周歲、女超過55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個人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男滿75周歲、女滿70周歲以上的,個人不繳費。
(6)如何辦理參保手續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由被征地農民所在村(居)委會或居民委員會向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填報被征地數量、參保人員等情況,并在本村(社區)范圍內張榜公示7天,后由所在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縣(區)社保經辦機構核準,符合規定的,按本《辦法》規定先繳費,后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參保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將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資金記入個人賬戶,并發給參保人員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手冊,手冊準確記錄參保人員基本信息和繳費情況,作為參保人員繳費憑證。
(7)部分失地農民如何申請領取養老金
部分失地農民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時已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或參保后年齡達到60周歲時,由本人提出申請,村(居)民委員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定后,按月計發。
(8)完全失地農民如何申請領取養老金
完全失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時男已年滿60周歲、女已年滿55周歲及其以上,或參保后年齡達到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9)從何時領取養老金
參保人員達到待遇享受年齡,從到齡之下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參保時已達到或超過待遇享受年齡,從繳清費用下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10)參保人員死亡后,其個人帳戶儲存額的處理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后,在享受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或余額中的個人實際繳費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憑有效證件,一次性領取。無法定繼承人或無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或余額并入統籌基金。
(11)參保人員參加了幾種不同的養老保險,應如何享受待遇
被征地農民在不同時段分別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村干部基本養老保險的,只要符合政策規定,可以同時享受。
(12)縣(區)報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需準備的材料
①縣區人民政府承諾文件;②縣區人民政府對每一宗征地涉及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③《甘肅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審查表》;④縣區人事勞動保障局、國土局、社保中心核定蓋章的《甘肅省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表》和《甘肅省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花名冊》;⑤聽證送達回執;⑥征地告知書;⑦其它涉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資料。
(13)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縣區財政部門設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用于儲存政府補助資金和個人繳費資金及其所產生的利息收入。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收入戶用于核算征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利息、滯納金及其他收入;支出戶用于核算財政專戶撥付資金、支付養老金。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支出管理、預決算管理、審計監督都出臺了相應的管理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截留、挪用、轉借或擅自將資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社保經辦機構所需業務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當年基金收入的1.1%撥付,不得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
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致使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未足額到位、及時發放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