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顧問需要遵循勞動法嗎?
添加時間:2018-12-21 09: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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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生活中,有很多的公司都會聘用顧問,那么在聘用顧問的時候是否一定要遵循勞動法?是否需要簽署勞動合同?關于聘用顧問的規定有哪些?
1、聘請的顧問屬于退休返聘員工。
如聘請的顧問已退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退休員工已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無需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公司與顧問之間的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無需簽訂《勞動合同》,僅簽訂《勞務協議》或《聘用協議》即可;
2、聘請的顧問屬于國有性質企業或大型企業的內退人員。
如聘請的顧問已在其他企業內退,則該顧問的勞動關系仍隸屬于原內退企業,也就是說,原內退企業應按照法律規定為其繼續繳納社會保險直至其退休。因此公司無需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因該顧問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只是勞務關系,則公司無需與該顧問簽訂《勞動合同》,也只是簽訂《勞務協議》或《聘用協議》即可。
在處理此類情況時需要注意把握好幾點關鍵性問題,一是在聘用該顧問時,應讓該員工提供原內退企業開具的內退協議原件及復印件,核對無誤后,應將復印件留存,以備應對相應檢查;二是需要請該顧問親自書寫一份情況說明,將內退的事實情況說明清楚,并簽字確認。這么做的目的是為了證明該顧問本人認可此事,以應對因聘用可能產生的法律糾紛。
3、聘請的顧問處于離職狀態且未退休或內退。
此種情況較為復雜,最好的處理辦法是,公司應將該顧問的工資以“勞務費”或“咨詢費”的名義下發,并要求該顧問開具相關的發票,同時不與該顧問簽訂《勞動合同》,而是以《勞務協議》或《聘用協議》代替,并在協議中注明關于繳納社會保險問題的相關條款,以此證明公司與該顧問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而只是勞務關系或聘用關系。如此一來,公司即可不為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