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是職工在遭受工傷后,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下面讓我們來看看勞動法關于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有哪些規定。
一、受理范圍
1、工傷傷殘等級鑒定
2、因病辦理病退鑒定
3、委托鑒定,包括
(1)非法用工、童工及聘用退休人員發生公傷;
(2)用人單位、工會組織委托超過工傷認定時限的;
(3)因公負傷職工舊傷復發有爭議的因果關系確認;
(4)因公負傷與疾病界限不明的因果關系確認;
(5)外省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托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
(6)法院、勞動仲裁、信訪等部門委托按工傷鑒定標準鑒定處理的;
二、鑒定內容
1、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2、工傷職工工傷與疾病因果關系的鑒定;
3、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4、工傷職工生活功能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5、停工留薪期延長確認;
6、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能力鑒定事項。
三、鑒定程序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能力鑒定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
職工在發生工傷后,工傷職員及其親屬或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申請時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請主體不同而有所區別,主要是上面幾項材料。
(二)審查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收到申請人申報勞動能力鑒定的資料后,應當進行初審,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如果提交的資料欠缺,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三)組織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從醫療專家庫內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進行有關的診斷。專家組或者受委托的醫療機構鑒定后應當出具鑒定意見并由參與鑒定的專家簽署。
(四)作出鑒定結論并送達當事人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如果有必要,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對當事人利益重大,因此《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以上是勞動法關于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規定,希望能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并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視傷情程度等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第十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
(二)傷情介紹,包括傷殘部位、器官功能障礙程度、診斷情況等;
(三)作出鑒定的依據;
(四)鑒定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