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構成事實勞動關系
添加時間:2018-12-28 11: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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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我們將沒有簽訂書面,但事實上又存在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稱為。實踐中,對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但我們可以通過一些情形知道是否屬于事實勞動關系。那么事實勞動關系有哪些情形呢?
一、事實勞動關系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應簽而未;
2、以口頭協議代替的書面勞動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依據;
4、勞動合同期滿沒有終止也沒有續簽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系;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系。
二、對無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
就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而言,一般認為目前我國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只認可了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從實踐中看,無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一般又分為兩種:一種是自始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另一種是原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仍在原單位工作。無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是引起事實勞動關系發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新《勞動》)施行前的審理勞動合同糾紛中,相當一部分仲裁機構或法院對于無書面勞動合同的案,或者不受理,或者認定為無效,因此導致許多勞動者的權益得不到保護。
如何判斷沒有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的效力?在這里不能簡單地進行無書面形式則無效的推理。無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可以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而對于事實勞動關系,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否定其效力,如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1995 年勞動部頒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的損失。”此外,地方性法規如2001年《市勞動合同規定》和2002年《市勞動合同規定》也有類似規定。從上述規定的內容看,無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也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勞動關系,不能簡單將其視其為無效,而是應當適用勞動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何判斷是否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在對事實勞動關系進行認定的時候離不了相關證據的支持,這些證據包括了勞動者的考勤、工資條等等。但在對事實勞動關系認定之前,我們首先要確定的時候這種關系是否在形式上是屬于事實勞動關系的,不然所做的認定就是無用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