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休和調休,莫要再混淆!
添加時間:2019-02-25 15: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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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家單位的HR咨詢:公司安排員工加班,是否后期安排調休了就不需要支付員工加班費了?
律師分析:
需要說明的是,該咨詢中混淆了補休和調休的概念。本文咨詢問題中后期安排員工休息,應當屬于補休,不應稱之為調休。
所謂補休,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以彌補其在休息日應休而未休的行為。
補休的法律規定,最早見于《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上述規定,本文咨詢問題的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因為補休僅針對休息日加班,不包括正常工作日延時加班和法定節假日加班。也就是說正常工作日延時加班和法定節假日加班,不能用補休的方式,免除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義務,而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而調休,是指國務院依照法律規定,調整勞動者休息時間的行為。常見的春節、國慶節長假,就是將前、后周的休息日進行統一調整,以便勞動者集中休息。
關于補休與調休,有以下幾點區別:1、行使前提不同。補休是以勞動者已經提供勞動為前提,而調休不以此為前提。2、行使主體不同。補休的行使主體是用人單位,而調休的行使權力屬于國務院。3、安排周期不同。補休可以跨周安排(江蘇地區可以在休息日加班后六個月內安排補休),調休一般不跨周安排。特殊情況下的跨周調休必須要有特殊規定,如國務院作出的國慶、春節調休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