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3種情況下,員工主動離職也有補償!
添加時間:2019-03-11 15:11:32
瀏覽次數:
0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在實務中大家通常所說的“辭職”只是對員工主動要求離職的一種習慣性稱呼,勞動法律中的標準用詞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對于員工自己去“辭職”的有幾種情況,而根據這幾種情況就可以知道員工主動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可以這么說員工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要看員工的辭職理由是什么,具體請看下文。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在員工遞交辭職的情況下,是不需要向支付補償金的,但是以下這三種情況除外。
01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的手段強迫勞動者進行超過合同約定的勞動的,或者勞動者的人身安全無法得到保障時,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向用人單位討要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愿支付補償,可依法上訴強制賠償。
02
用人單位以欺瞞等手段致使員工非自愿修改勞動合同或者使員工非自愿離職的,員工可以要求賠償。比如說,用人單位以不正當手段調離員工的崗位,雖然不是開除員工,但用人單位侵害員工利益,使員工“自行離職”的手段,也是非法的,員工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補償。
03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方法違反法律的規定,存在嚴重剝削壓榨勞動者,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條款,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比如說:用人單位規定遲到扣除當天工資這樣的“霸王條款”就是不合理的。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以標準辭退補償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
標準辭退的經濟補償為:按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來計算,以該員工的工資為基礎,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向勞動者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計算支付半個月工資;最高年限不超過十二年月即最多補償一年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