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進公司的員工,在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把相關待遇寫到合同中,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可以很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華去年畢業于湖北一所普通院校,今年春節過后來到北京,3月1日開始到一家文化公司工作,他的工作就是拉廣告。
他3月1日進該文化公司,3月3日正式與公司簽合同,試用期3個月。合同規定,試用期基本工資600元,到試用期為止,合同額未滿2萬元的最后一名,公司將辭退。
王華進公司兩個星期就簽訂了一份合同,是江蘇某集團8000元的宣傳費。公司規定個人提成為75,也就是說他應該提成560元。公司規定,提成是隔月的25號發。他和江蘇某集團的合同是3月份簽訂的,那么他的提成5月25號才能拿。
王華是4月30號被公司辭退的,同時辭退的還有另外幾個員工。30號那天公司給他們結算了當月工資600元,他當時向公司老板要560元提成,老板說公司每個月的25號才發提成,你到下個月25號再來吧。
5月25號,王華來到公司找到了老板,老板對他說試用期沒有提成,只有基本工資600元。王華據理力爭:“你當時已經說好了有提成,怎么又沒有了?”老板說他當時不知道,以為試用期也有提成,但規章制度上說沒有。王華說你作為老板都搞不明白,我作為一個新員工更不可能明白,何況公司從來沒和我們講過這點。他們談了很長時間但老板一直推脫,老板說他不能違反原則,得和公司其他人商量。后來老板拿出300元給他,說當一個朋友幫他的,王華不要。最后老板讓他留個電話說到時與他聯系,王華做了讓步。
王華等了幾天老板也沒與他聯系,他5月31號又去了公司,老板這次口氣很強硬,說什么也不給,王華說你把規章制度拿出來,如果明文規定試用期沒有提成我一句話不說就走人,老板不肯拿。王華找公司好幾個員工了解過,公司試用期是有提成的,也就是說王華應該拿到560元,并且他還了解到,公司以前辭退的員工都被老板以試用期沒有提成的理由拒絕給予提成。
王華對記者說:“560塊錢不是很多但也不少,最關鍵的是這樣的事實在讓人氣憤。做為一個外地打工的人來說,再苦再累也不怕,但我們不能忍受的是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
關于試用期提成的問題,在王華與公司簽訂的合同中并沒有提及,但是在他剛進公司以及后來被公司辭退時,老板一直承認有提成,并且拿不出規章制度中有“試用期沒有提成”的證據,而王華的同事也證明試用期是有提成的。王華可以向監察大隊舉報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