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在工作中受傷,單位沒有為他申報工傷,僅與他私下達成協議,一次性給付孫某5000元了事。幾個月后,孫某得知自己的情況屬于工傷,至少可以得到數萬元賠償,便又向公司提出了工傷待遇問題。單位以雙方已經協議解決為由拒絕為孫某申報工傷、給付工傷待遇。孫某請教律師,私了了能否再申請認定工傷?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職工發生工傷后,單位應按規定向主管部門上報,啟動申請工傷認定程序。但事實是,有些單位為了逃避責任,或趁人之危或利用職工對相關法律不了解的弱點,瞞報事故,和職工簽訂補償協議私了。
其實,單位沒有給職工申報工傷,只要受傷害職工不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如果獲得了單位給予的一次性賠償,但賠償標準低于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的,職工可以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自行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認定工傷,經依法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或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愈的,均可以書面向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并要求單位按傷殘等級給予工傷待遇。
如果職工被依法認定為工傷,雖然職工與單位之間曾經有過私了的協議,但仍然不能免除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的工傷待遇給付責任。單位曾經通過私了方式給付職工的賠償,也不能抵消工傷待遇給付責任。職工與單位所簽訂的私了協議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屬于無效協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責令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重新處理。
如果賠償金額低于法定工傷待遇標準,工傷職工及其家屬仍可以在法定仲裁時效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提起申訴,要求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相關規定予以補差。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滿,需要繼續治療或休息的,按病假待遇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