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重新入職同一家公司,還需要有試用期嗎?
添加時間:2019-04-12 16: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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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離職后重新入職同一家公司,還需要有試用期嗎?
對于這個問題,我們看看法律的規定,任何問題都要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規定的即為合法,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即為違法。
第一個法律依據是1994年《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中規定的‘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
按照這個規定的理解,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離職后重新入職同一家公司,就是再次就業,如果勞動崗位或工種與以前不同,就可以再次約定試用期,如果勞動崗位或工種與以前相同,就不可以再次約定試用期。
第二個法律依據是1996年《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按照這個規定的理解,強調的還是工作崗位的變化,離職后重新入職同一家公司,還是同一家公司,同一個勞動者,如果工作崗位發生變化,可以再次約定試用期,如果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就不可以再次約定試用期。
但是,重點來了,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里規定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沒有再區分崗位是否再發生變化,由于《勞動合同法》是新實施的法律,之前與新法有沖突的,適用新的法律規定。
而且,《勞動合同法》是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而上面兩個規定只是勞動部的部門規章,法律的效力明顯高于部門規章。
再則,勞動法作為社會法,強調的是國家對于勞動關系的干預,立法的宗旨在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第一條就有所體現,法律明確規定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從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只能嚴格限制在字面意思,不能隨意作擴大解釋。
所以,勞動者離職后重新入職同一家公司,無論崗位是否發生變化,均不能再約定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