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實情招聘 應聘被騙可索賠
前不久,一家燃氣公司連續一周通過電視發布招聘廣告,稱擬招收10名工人,且男女不限,招滿為止,但沒有說明從事的工種。
王薇前往應聘后,才得知公司僅僅招聘送氣工。由于王薇認為自己根本不能勝任,最終未能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可她為應聘花費了車費等并導致誤工,遂要求招聘方賠償。
招聘方表示拒絕,理由是王薇系自己不愿就職而非公司不愿錄用,由此導致的一切后果應當由王薇承擔。
點評: 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11條第二款也指出:“招用人員簡章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招用人數、工作內容、社會保險等內容,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本案中,公司在廣告中未說明工種,明顯是對自身法定義務的違反。
被調有毒崗位 不知情有權反悔
歷寧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約定他擔任倉庫保管。
一個月后,公司對其工作進行了調整,讓其從事刷膠作業。歷寧只知該崗位收入較高,沒多想便答應了。上崗后他才知道,作為箱包粘合劑使用的膠水含少量毒物質苯,而長期接觸苯對人體健康有很大的危害。歷寧遂要求回原崗位工作,可公司稱,他之前已同意,如今要么服從安排,要么離職。
點評:歷寧有權要求回原來崗位。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1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中毒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有關條款。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中毒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本案中,公司未盡告知義務,歷寧有權要求回原來崗位。
裁減富余員工未事先說明無效
某公司因經營方式調整,需要裁減部分富余員工,經董事會研究決定,將李孜等人列入裁員范圍。李孜等23人當即被告知下崗。期間,公司事先并未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裁員方案并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也未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點評:公司的裁員行為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且在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企業民主管理規定》第34條也明確指出,企業應當向職工公開“獎勵處罰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以及裁員的方案和結果,評選勞動模范和優秀職工的條件、名額和結果”等。
本案中,公司不僅未履行提前30日告知的義務,其它程序也明顯與之相違,故對李孜等人沒有法律約束力。
隱瞞體檢結果 辭退員工應擔責
習萍萍與某家具制造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其在公司擔任噴漆工。合同到期后,公司要求習萍萍立馬走人。可習萍萍覺得自己因工作期間接觸有害物質,導致身體時有不適,要求公司對其進行離職前健康檢查。
公司雖已照辦,但只告訴習萍萍檢查結果表明沒有問題,拒絕向其出示書面報告。雖然心里明白公司肯定隱瞞了什么,可由于公司不再給自己安排工作,也不發工資,習萍萍感到很無奈。
點評: 公司無權要求習萍萍立馬走人。
《關于開展木質家具制造企業高毒物質危害治理的通知》規定,木質家具制造企業作業場所存在諸多化學毒物,尤其是涂膠、噴漆和晾漆環節職業危害十分嚴重……這些高毒物質對人體危害極大,通過呼吸道、皮膚等進入體內,對神經系統、呼吸系統、造血系統等造成嚴重損害,引起中毒甚至死亡。而習萍萍作為噴漆工,必須接觸苯、二甲苯等。
《職業病防治法》第36條第一款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本案中,公司拒不向習萍萍出示檢查報告,做法顯然不合法。(來源滬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