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在工地受傷,能認定為工傷嗎?
添加時間:2019-05-08 10: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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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段時間凡是捅婁子的事兒都是臨時工干的,所以大家都對臨時工這個現象比較關心。那么如果臨時工在工地受傷,能認定為工傷嗎?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成立了勞動關系,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投保了工傷保險的,則勞動者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若勞動者無法證明其與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的,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咨詢:
某建筑公司承建了一個項目,在項目開工時,我丈夫經人介紹到工地臨時打工。不幸的是,我丈夫在工地干活時被物件砸傷。建筑公司以各種理由不為我丈夫申報工傷。等我們去申請工傷認定時,該建設項目已經完工。請問,這種情況下,我丈夫能否被認定為工傷,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解答: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于2014年12月29日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筑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建筑項目是否完工,既不影響工傷認定,也不影響工傷職工享受工傷待遇。《意見》規定,對在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建筑業職工,其所在用人單位要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期間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后,依法享受參保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其中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支付,也可根據其意愿一次性支付。針對建筑業工資收入分配的特點,對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中難以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可以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
另外,根據《意見》,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項目,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依法由職工所在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用人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不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可見,你丈夫的情況應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