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連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按照國家及軍隊關于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現行軍隊轉業干部住房保障辦法,逐步實行軍隊轉業干部住房分配貨幣化、商品化和社會化,以促進軍隊建設、維護軍隊轉業干部的切身利益。
(二)基本原則。與國家及軍隊房改政策銜接配套,堅持統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理負擔的原則,體現對軍隊轉業干部的優待。軍隊轉業干部享受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地方人員的各項住房待遇。
二、住房供應保障
(三)保障方式。軍隊轉業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四)房源供應。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按要求為軍隊轉業干部提供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對全遷戶軍隊轉業干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前提供房源;其他軍隊轉業干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后一年內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應當做到選址合理、質量可靠、設施配套。
(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單位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優先向軍隊轉業干部出售。軍隊轉業干部購房面積由其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主決定。
(六)租住周轉住房。對于安置地暫難以提供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遷戶軍隊轉業干部、配偶無住房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金確有困難的其他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提供周轉住房供其租住。有條件的地區可建設或購買適當數量的住房,作為軍隊轉業干部的周轉住房,重點解決全遷戶軍隊轉業干部的住房問題。
(七)購買軍產住房。租住售房區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確無其他住房的,可按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關規定購買現有住房。
(八)修建自有住房。各地應結合小城鎮的改造支持和鼓勵軍隊轉業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軍隊轉業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國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自建住房的各項優惠政策。
(九)住房檔案移交。軍隊轉業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況和住房需求,由軍隊團(含)級以上單位干部、財務、營房部門審核上報。軍隊轉業干部住房檔案與其本人檔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十)退還軍產住房。租住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已購買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決了住房的,應及時退還軍產住房。
三、住房補貼
(十一)住房補貼來源。軍隊轉業干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轉業后在地方工作期間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按有關規定解決。
(十二)住房補貼對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準轉業的軍隊干部及其配偶,未按忘記入成本價、標準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已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給予貨幣補差的,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價購買、購房實際建筑面積未達到購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的,分別按軍隊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差;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其配偶現租住住房的,夫婦雙方可以按規定分別申請住房補貼。
(十三)住房補貼方式。軍隊轉業干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軍官、文職干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2000]后財字第18號)規定計發,計發時間截止到軍隊停發工資的下一個月。安置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高于軍隊基本住房補貼基準房價的,由軍隊按規定計發地區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補貼,由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本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住房補貼申請。軍隊轉業干部申請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應如實提供家庭住房情況等有關資料,由本人所在團(含)級以上單位營房部門會同干部、財務部門共同審核辦理。
(十五)住房補貼發放。軍隊轉業干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軍隊團(含)級以上財務部門在軍隊轉業干部離隊時計發給個人。其中,租住軍產住房的,退還軍產住房時計發給個人。
(十六)配偶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干部配偶的住房補貼按其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已實行住房補貼制度的單位應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劃撥、支付。夫婦均為軍隊干部,一方轉業需要購買住房的,留隊一方可以申請住房補貼。
四、加強組織領導
(十七)切實加強領導。解決軍隊轉業干部的住房問題,關系到軍隊建設和軍隊轉業干部的切身利益,各級人民政府和軍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十八)精心組織實施。地方各級計劃、軍轉、建設、房改部門和軍隊干部、財務、營房等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要加強監督檢查,保證軍隊轉業干部住房和住房補貼等有關政策規定落到實處。
(十九)嚴肅紀律。對隱瞞住房情況、弄虛作假騙取住房補貼的軍隊轉業干部,除令其退出住房或退回住房補貼外,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按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對提供住房情況虛假證明的,應視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挪用、貪污住房補貼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五、其他
(二十)1999年及其以前批準轉業的軍隊干部,按照國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參加房改,享受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購買、租住、自建住房和住房貨幣分配等各項住房待遇,軍齡計為所在單位連續工作時間。租住軍產住房的,可以按軍隊有關規定購買現有住房。
(二十一)軍隊轉業士官的住房保障,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十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二十三)本辦法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二十四)本辦法從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本辦法由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人事部、財政部、建設部和總政治部、總后勤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