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規定。
項目內容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約定方式
①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③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工資
①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②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③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罰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在單位實習期間應當算工齡。
如果勞動者主動離職是因為公司方面存在違反勞動法規的情形,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相反,如果公司不存在違反勞動法規的情形,勞動者的主動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另外,合同到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來源滬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