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必買單
1.如實習生與用人單位簽訂了三方協議或是實習期間的勞動合同,并由用人單位為其參保工傷保險,那就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如用人單位未給實習生參保單位工傷保險,但單位本身是參保工傷保險企業中的一員,那么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待遇,但用人單位并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實習生并不是用人單位正式職工,企業不需對實習生負擔工傷保險責任,同樣的,學校也不是實習生工傷保險費用的繳費義務主體。
實習生權益如何維護
實習生實際上身份在用人單位中較為特殊,其實習行為是帶有培訓性質的學習行為,是教學的一部分,不能算是企業正式用工行為。因而無法與企業產生正式的雇傭關系,目前仍有部分企業沒有為實習生配備五險一金,實習生在沒有五險的情況下應如何維護自身權益,是社會保險保障中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實習生如不幸因工負傷,可根據學校、用人單位、實習生本人責任大小原則向仲裁機構(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分擔責任,如用人單位難辭其咎,可申請讓其進行賠償;也可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核定是否應認定為工傷,若受到認定,可請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若用人單位拒絕,可參見上種方法,或通過法律途徑申訴;實習生在實習前應為自己投保意外險、醫療費用保險與住院醫療險,可避免出險后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