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簽訂的無效情形包括哪些
添加時間:2019-05-27 10: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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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協議主要是用人單位為了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而通過合同的方式,對內部員工或者即將離職的高管、掌握單位秘密的其他人員進行一定的限制。那么,競業禁止協議有哪些無效的情形呢?
一、競業禁止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協議主體錯誤
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企業一方,應是擁有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即必須要有商業秘密的存在,這是實行競業禁止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并且協議的另一方必須是符合競業禁止適用條件的人員,如果不滿足協議簽訂的主體條件很可能導致協議無效。
2、超過競業禁止的期限
《勞動法》第24條規定,競業禁止協議的禁止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的期限超過兩年,則超出部分應當認定為無效。
3、不給勞動者補償
用人單位讓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就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補償。如果該競業禁止協議未約定補償數額或者給付標準,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此事項協商,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給付補償金,則該協議不對勞動者產生效力。
二、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應該注意什么
1、明確競業限制約定的范圍
競業禁止的范圍應當是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如果超過了這個法定的范圍,那對員工來講,失去約束力;還有就是同類產品、同類業務要進行盡量詳細的約定,有的企業約定很籠統,比如約定同行業等等。那么我們一定要正確理解國家制定此條款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正當競爭,競業限制的是與本企業有競爭關系的企業,這事根本。比如一房地產銷售代理公司員工,你針對的是自己培訓的員工跑到與自己業務競爭的其它房地產代理公司去,不能籠統的約定競業限制的范圍是房地產行業,那么地產開發公司、建筑公司、設計公司等難道員工就不能去了嗎?
2、競業限制的期限
競業禁止的期限法律規定的最高年限是2年,但可以約定低于2年。限制的起始時間一般推定為從離職之日起計算。
3、生效的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競業限制生效必須支付競業限制金,不支付的話,根據司法實踐,基本認定為競業限制條款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