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者往往在急于尋找一份工作的情況下,就會疏于防范,這就讓一些不法企業有了可乘之機,他們利用求職者這種迫切的心情設置各式各樣的就業陷阱,給那些就業人員帶來了極大的危害。在參加招聘、面試時是怎樣的方式對個人權益造成侵害的呢?
1)用人單位變相收取各種費用,如報名費、培訓費等等,其實是一些企業變相斂財的手段和方法。
2)有些單位在刊登招聘廣告時在具體職位及崗位職責描述時含混不清,對用人要求的標準不明確,沒有嚴格的界限。
3)企業在新員工錄用后,對于待遇,不給予明確的答復,含糊不清、在簽定用工合同的時候,也不說明具體待遇。
4)試用期過長。
當你遇到這些問題的時候應該以怎樣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的呢?
1、求職者在應聘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全面的了解進入這個行業的特點,特別是完全依靠勞動力成本、技術比較低的企業,在進入這樣的企業前,最好能和該企業的員工進行了解,多方面的打聽;
2、簽訂用工合同,明確了解企業用人制度和崗位制度以及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勞動法》規定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如果試用期過長,則是侵犯權益的行為。應當注意的是:勞動合同至少應具備以下7種條款: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3、在企業錄用前,就必須向企業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想法,要和對方明確自己的工作崗位及具體待遇,薪資等應明確說明;
4、對于收取任何費用和保證金的完全不予理會。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向應聘者收取任何費用,包括報名費或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