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妻子生育二胎而被公司辭退,公司是否可以因為這些理由隨意辭退員工?
【案情經過】
廣州某涂料公司一名技術員接到妻子即將分娩二孩的電話,請假回惠州老家陪產,被告知請假太長提前兩天回崗位上班,結果還是以違反請假制度被公司開除。最終,法院認定涂料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支付該技術員賠償金等共8萬余元。
請假陪產“違反公司規定”被炒
涂某是一名技術員,2006年5月至2013年8月在廣州某涂料公司工作,每月工資5200元,手機話費400元/月。2013年7月22日下午將要下班的時候,涂某接到妻子要分娩的電話而要求請假9天回家陪護生育二孩的妻子,并寫好《請假條》,部門主管簽名同意。
但涂料公司的格式《請假條》上明確作出附注:請假2天(含2天)以內由部門經理批準,超過2天需由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批準;工傷、病假等需附證明文件。涂某稱,當天下午得知妻子要分娩后,就找主管調整工作,主管將其工作移交給了同事。
而后,涂某拿到主管簽名同意的請假條后,想找總監批假,因總監當時不在且快到下班時間,他就電話告知總監說妻子將要分娩,自己要休陪產假,但未明確請假天數。總監在電話里同意后,涂某委托同事將請假條轉交給總監。
過兩三天左右,涂某接到總監電話稱其請假時間太長,叫其早點回公司,于是涂某提前2天便回公司工作。總監并未在電話里告知涂某不符合休陪產假的條件,也未明確同意批準其休幾天假。
《出生醫學證明》記載,涂某的女兒出生時間為同月23日3時35分,出生地廣東省惠州市某衛生院。之后,涂某于同月30日上午提前回公司上班,涂料公司的星期六(即27日)、星期日(即28日)為休息日,即涂某實際請假時間為5天。
涂某回公司上班后,又補寫了請假5天的《請假條》,主管簽名確認。然而,涂某的請假問題,未能取得有權批準的副總經理或總經理的書面同意。同年8月6日,涂料公司作出《處罰通告》,通告以涂某連續曠工5天為由,開除了涂某。
公司稱請假5天應提前一周申請
涂料公司認為,總監在涂某請假次日看到請假條后立即給其打電話,認為請假時間太長,公司只批準其一天假期,超過3天(含)的假期必須提前經總經理批示才可休假,否則作曠工處理。而涂某30日上班,一直到同年8月2日即上班后的第三天才補請假手續。
涂某則解釋,他回公司上班后,每天都打電話給總監,但總監那三天剛好不在,所以8月2日才補辦手續。同年8月21日,涂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隨后裁決,涂料公司應向涂某支付話費補貼1200元、出差報銷款1216元。
2014年3月20日,涂某收到仲裁裁決書后不服,于同月31日向增城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涂某承認閱讀、知曉涂料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但認為依照規定遇到特殊、緊急情況可以補假,而他事后也作了補假,但涂料公司為什么不批準。
庭上,涂料公司提供了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請假規則稱“員工請假3天以內(含3天),必須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并在假期結束后的第一個出勤日補辦請假手續。”“員工請假5天以上的,必須提前一周申請,以便工作安排……”
該公司《福利管理制度》又對護理假作出規定:男員工在妻子分娩后十日內可享有7天有薪護理假,申辦該假期須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并附有關出生證明。
法院判決
公司違法解除合同
要付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涂料公司是否屬于違法解除涂某的勞動合同。依照相關司法解釋,涂料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且涂某承認閱讀、知曉涂料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即履行了公示手續,故涂料公司的《規章制度》可以作為本案處理的依據。
根據《規章制度》的請假規則,涂某實際請假5天,部門主管亦簽名同意,故該5天假期,其中前3天請假是符合規章制度的規定。涂某實際上未能得到總經理批準的假期為2天,故不符合涂料公司規章制度中無故曠工連續3日予以開除的情形。
其次,作為丈夫為妻子的分娩給予護理、照顧,并請假5天,合情、合理。涂料公司應當適用“遇緊急情況未來得及事先請假者,必須在用假當天12點之前通知部門領導,得到批準”的規定,予以準許,且涂某請假時已經得到部門領導批準,并在假期結束后的第一個出勤日再補辦請假手續。
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涂料公司作出解除涂某勞動合同的決定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也不符合涂料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涂料公司要支付涂某賠償金7.8萬元,包括此前仲裁委確認的2000多元,共應支付8萬多元。
判后,涂料公司不服上訴,向廣州市中院提起上訴。廣州中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解讀】
為何企業有規定還敗訴
1.涂某在當天下午將要下班時,接到電話獲知妻子要分娩,作為丈夫的涂某請假回家陪護、照顧妻子,屬人之常情。
2.由于妻子的分娩時間很難提前準確預知,涂某未能按照涂料公司的規定——員工請假5天以上的,必須提前一周申請,事先辦好請假手續,系情有可原。
3.涂某在得知妻子要分娩的情況下,先找主管調整工作,并將工作移交給同事,主管亦簽名同意其請假。涂某在找總監批假未果的情況下,通過電話向總監請假,獲得批準后又委托同事將請假條轉交給總監。涂某已經履行了一定的請假手續,只是沒有按照涂料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完成整個請假程序。
4.在涂某不予認可的情況下,涂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總監在涂某休假的次日,曾明確告知涂某公司只批準其一天假期,超出3天(含)的假期必須提前經總經理批示才可休假,否則作曠工處理。
5.根據請假制度,員工請3天(包括3天)以內的假期由各部門經理審批;3天以上的假期才須將請假單上報行政人事部審核,由總經理審批。該公司主張的上述告知內容亦與公司的請假制度相矛盾。
6.退一步講,即使總監告知了涂某上述內容,在涂某經過主管和總監同意請假回家陪護妻子的情況下,涂料公司只批準已經回到老家的涂某一天假期,顯然過于苛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