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致傷如何賠償
添加時間:2019-06-14 11: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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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致傷該如何賠償呢?賠償主體是誰呢?非法用工范圍有哪些呢?非法用工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招用工人從事勞動的行為,或者依法設立的單位使用童工的行為。
一般情況下,是否具有合法的勞動用工權,是區分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的重要標準。
傳統的做法主要是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主體資格,若用人單位具有營業執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記、備案手續且勞動者并非童工,則雙方之間的勞動爭議屬于勞動關系,反之,則屬于雇傭關系。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實施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規定,非法用工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招用工人從事勞動的行為,或者依法設立的單位使用童工的行為。
就企業而言,只要該企業經過工商部門核準登記均可認為該企業擁有合法的勞動用工權。即使企業與勞動者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權利和義務,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而非雇傭關系。
非法用工的賠償主體: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金,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工傷保險待遇。
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其中表明:非法用工單位因工傷事故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非法用工單位也應給予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一次性賠償金。而《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又已經明確,用人單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非法用工致傷視同工傷: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制定、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指出:“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這里已經明確:獲賠主體包括童工,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應當享受一次性賠償。
非法用工致傷賠償依據:
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金,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工傷保險待遇”。也就是說,非法用工者也可以成為工傷事故賠償主體。
而最高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和第12條對受《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明確規定不能按照一般雇傭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