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實施意見》,全面系統規定規范性文件審核范圍、審核主體、審核流程、審核標準等,進一步提升規范性文件質量,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
意見要求,各地各部門要對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規范性文件,全部納入合法性審核范圍,做到應審必審。
意見明確了審核標準,規范性文件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不得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不得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不得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不得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等。 對于影響面廣、情況復雜、社會關注度高的規范性文件,審核過程中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規范性文件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制定機關不采納合法性審核意見導致規范性文件違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來源:南京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