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落戶方式匯總
一、直接落戶
新增: 40 歲內本科生及以上學歷,先落戶再就業。
此前要求就業創業:應屆高校畢業生,及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學歷人員,在南京就業創業即可落戶。
1、人才落戶:軍隊干部轉業安置南京、大學生村官在南京工作、屬于國家「千人計劃」專家、有居住證在南京就業創業的、研究生在南京就業或創業的等11種情形;
2、投靠落戶:投靠配偶、子女、父母等12種情形;
3、安置落戶:南京士兵退伍、士兵退伍安置南京等4種情形;
4、軍屬落戶:駐寧部隊現役軍人的家屬隨軍、駐寧部隊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
5、運動員落戶:退役運動員安置南京并被用人單位錄用的;
6、華僑落戶:符合定居本市條件的華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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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積分落戶(沒有以上情況的)
1、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蘇省居住證》;
2、在本市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
3、正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且累計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不少于24個月;
4、累計積分達到? 100? 分;
5、無嚴重刑事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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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積分落戶政策詳情(條件+材料+積分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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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公安部門,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區域功能定位擬訂年度積分落戶指標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并于每年3月1日前在中國南京網站等媒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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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積分入戶辦理條件(同時滿足所有條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蘇省居住證》;推薦閱讀: 南京居住證辦理指南
(二)正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且累計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不少于 24 個月;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有合法職業、與在本市區域內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或者在本市區域內辦理工商注冊、取得營業執照、具有穩定收入并依法納稅。)
(三)無嚴重刑事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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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積分落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積分落戶申請表。相關閱讀: 南京市積分落戶申請表
(二)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有效《江蘇省居住證》及復印件。推薦閱讀: 南京居住證辦理指南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房屋產權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其他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五)勞動(聘用)合同或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六)繳納社會保險證明。
申請人在各「南京市積分落戶社保證明打印網點」可打印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積分落戶專用),既可以自助打印,也可以在柜臺打印。另外,申請人也可以于每日
8:30 至 19:30
登錄「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門戶網站(網址:http://www.njhrss.gov.cn),進入網站>>用戶快速登錄(社會保險)「進入」>>個人用戶登錄輸入社會保障卡號、密碼、驗證碼,點「登錄」>>個人查詢區>>積分落戶證明打印>>點「打印」。
(七)其他可以作為積分憑證的材料。
如申請人具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需開具《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認證書》。申請人攜帶職業資格證書原件(持外省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另需提供當地人社部門的發證證明)至市人社局鑒定中心綜合科審核,市鑒定中心開具《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認證書》交予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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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積分指標
積分落戶指標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和減分指標組成。總積分=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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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流程
1. 區公安機關應當設立積分落戶申請受理窗口,受理積分落戶的申請材料。
2. 受理時間為法定工作日。
3. 申請人達到規定分值的,可向本人擬落戶地區公安機關受理窗口遞交申請材料。申請人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4. 收到申請材料后,承辦人員應當當場查驗。材料齊全的,應當立即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
5. 區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同時將申請人資料錄入積分落戶信息管理系統,建立積分檔案,出具初審意見。
6. 市公安部門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按照職責分工轉送相關部門審核。相關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市公安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7.按照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區公安機關對積分信息管理系統中通過相關部門的減分項審核,總積分已達 100 分以上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辦理落戶手續。
取得落戶資格的申請人按照以下原則確定落戶地點,登記本市常住戶口。
8. 申請人應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動產產權證明的住宅用房落戶,登記為家庭戶。
9. 不具備前款落戶條件的,可在直系親屬的具有不動產產權證明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給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賃性住宅用房、與單位辦理公有房屋租賃的住宅用房、本地房產管理部門發放公有房屋租賃證住宅用房落戶,登記為家庭戶。
10. 不具備前二款落戶條件的,可在申請人錄(聘)用單位集體戶落戶;單位未設集體戶的,可落戶在單位設在各級人才服務中心的集體戶。
11.不具備前三款落戶條件的,按公安機關居住證信息管理系統記載居住地址的社區戶登記戶口。
12. 獲得落戶資格的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家庭戶落戶條件的,申請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隨遷落戶。隨遷落戶的,按照公安部門戶口遷移的有關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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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時間
受理時間為法定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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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地點
查看南京積分入戶辦理地點請閱讀: 南京積分落戶申請地點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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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積分落戶申請注意事項
1. 積分落戶申請受理后,評分指標內容和分值發生變化的,在辦理周期內,積分不作調整。
2. 申請人所得積分的分值為當次有效,下次申請重新計算。
3. 申請人在落戶之前,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取消其積分落戶申請資格。
4. 對積分落戶辦理中的受理、審核等有異議的,可向市公安等部門舉報、投訴;由市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查,并在 15 個工作日答復當事人。對經核查異議成立的,市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5. 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有效。故意隱瞞、欺騙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取消其當年申請資格,納入個人征信系統,5 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已辦理入戶的,撤銷戶口登記并退回原籍處理,依法取消因落戶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待遇。
6.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積分落戶工作中獲悉的人員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