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二)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在30日內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受案范圍:
本委受理省屬、中央、部隊駐穗單位與外來工發生的以下勞動爭議: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由本委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四)受案條件:
1、申請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2、申請仲裁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
3、該勞動爭議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
4、申請書及有關材料齊備;
5、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五)申請仲裁需提供的資料:
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內容包括: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聯系電話;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4)仲裁機構有統一的封面提供,申訴人可直接填寫。
申訴書需向仲裁委提交正本一份,并應按被訴人的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
2、申訴人及被訴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1)申訴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被訴人法人注冊登記資料原件(此資料可到企業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詢。)
3、有關的證據材料復印件及證據清單。
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指導申訴人予以補充。
(六)、申訴人如果需委托代理人,應同時提交授權委托書一份。授權委托書應寫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況、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委托權限如果包括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的,委托人必須逐項列明。
(七)、仲裁委員會應在收到申訴材料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