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權調整對象
添加時間:2019-07-10 15: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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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調整對象是特定單一的,適用于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糾紛。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該單位的職工,雙方必須存在勞動權利義務關系。其爭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1993年國務院令第117號)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而人民法院調整對象比勞動仲裁大得多,其主管的爭議范圍原則上不受限制,任何爭議通過其他方式無法解決,均可訴諸法院,即所謂“司法最終解決原則”。裁判結果保護或調整了相關法律關系,維護了社會秩序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