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暑期打工不受《勞動法》保護
添加時間:2017-12-01 10: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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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暑假即將來臨,有不少大學生會利用這個假期打工。那么,如何界定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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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據了解,勞動部于1995年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看出,法律并沒有把在暑期打工的學生列入《勞動法》保護對象,因此,學生暑期打工并不受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保護。
2007年,在教育部、財政部聯合制定的《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中規定,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中,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但是《管理辦法》明確指出,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對此,律師解釋,學生暑假打工不受《勞動法》的保護,也不適用于教育部頒布的相關條例,關于學生暑假短期打工的法律規定處于一種真空狀態,當權益受到侵害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也只能進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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