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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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協議示范文本說明
本協議示范文本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建設部《關于加快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的意見》(建城[XX]272號)、《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6號)和《關于加強市政公用事業監管的意見》(建城[XX]154號)編制。
本協議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污水處理特許經營項目,如bot(建設-運營-移交),tot(轉讓經營權)等形式。其它形式如股權轉讓等可參照本示范文本。
本協議示范文本作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等實施污水處理特許經營過程中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的示范性文件。鑒于項目的具體情況各有不同,各地在參照使用本協議示范文本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對本示范文本的相應條款加以細化和補充。
本協議的所有附件應由項目執行機構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制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術語定義
第1條 術語定義
1.1 術語定義
1.2 其它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
第2條 特許經營權
2.1 特許經營權
2.2 特許經營期
第3條 聲明和條件
3.1 甲方的聲明
3.2 乙方的聲明
3.3 履約保函(bot形式適用)
3.4 融資完成
3.5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3.6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項目建設(bot形式適用)
第4條 土地使用
4.l 土地使用權
4.2 對使用土地的限制
第5條 設計
5.1 設計要求
5.2 審閱設計標準和技術規范
5.3 施工圖設計
5.4 甲方的責任
第6條 建設
6.1 乙方的主要義務
6.2 甲方的主要義務
6.3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6.4 項目進度計劃
6.5 進度報告
6.6 甲方的監督和檢查
6.7 不可免除
6.8 交付圖紙和技術資料
6.9 對考古、地質及歷史物品的保護
第7條 竣工
7.1 項目設施竣工驗收
7.2 環保驗收
7.3 開始商業運營
第五章 項目的運營與維護
第8條 運營與維護
8.1 運營和維護的基本原則
8.2 污水處理范圍
8.3 甲方的主要責任
8.4 乙方的主要責任
8.5 維護保函
8.6 運行與維護手冊
8.7 水樣的采集和儲存
8.8 水量的計量
8.9 暫停服務
8.10 環境保護
8.11 未履行維護的處理
8.12 甲方進入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現場
第9條 污水處理服務費
9.1 污水處理服務費
9.2 污水處理服務費單價調整
9.3 污水處理服務費的支付
9.4 污水進水水質超標
9.5 更改出水排放標準
9.6 出水不符合排放標準的違約金
9.7 處理水量不足違約金
第六章 項目設施的移交(bot、tot形式適用)
第10條 特許經營期期滿時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的移交
10.1 移交委員會
10.2 移交范圍
10.3 最后恢復性大修和性能測試
10.4 備品備件
10.5 保證期
10.6 承包商保證的轉讓
10.7 移交效力
10.8 維護保函的解除
10.9 風險轉移
第七章 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
第11條 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權利和義務
11.1 不可抗力
11.2 保密
11.3 合作義務,預先警告義務
第12條 甲方的一般義務
12.1 不干預
12.2 不當兌取保證金
第13條 乙方的一般義務
13.1 股權轉讓的限制
13.2 遵守適用法律
13.3 勞動安全標準
13.4 項目文件的協調
13.5 稅金、關稅及收費
13.6 對承包商和其雇員及代理人的責任
13.7 知識產權的賠償處理
第14條 保險
第八章 違約賠償
第15條 違約賠償
15.1 賠償
15.2 減輕損失的措施
15.3 部分由于受損害方造成的損失
15.4 對間接損失不負責任
第九章 終止、變更和轉讓
第16條 終止
16.1 甲方的終止
16.2 乙方的終止
16.3 終止意向通知和終止通知
16.4 終止的一般后果
16.5 終止后的補償
16.6 終止后的移交
第17條 變更和轉讓
17.1 甲方的變更
17.2 乙方的轉讓
第十章 解釋和爭議的解決
第18條 解釋規則
18.1 修改
18.2 可分割性
第19條 爭議的解決
19.1 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19.2 仲裁
19.3 爭議解決期間的履行
19.4 繼續有效
第十一章 其它
第20條 其他條款
20.1 通知
20.2 附件目錄
20.3 不棄權
20.4 合同文字
20.5 生效日期
第一章 總則
為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行業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實施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維護污水處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 (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簡單介紹本協議簽署的目的、原則和法律依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人民政府授權,本協議由 市(縣) (部門)
(被授權人)(下稱“甲方”),地址: ,
被授權代表: ,職務: ;與 (下稱“乙方”),
注冊地點: ,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
于 年 月 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簽署。 鑒于:
(1) 人民政府決定以特許經營的方式實施 污水處理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該項目已于 年 月 日獲得 省 (市、縣)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的批準(批文見附件9);
(2) (甲方)于 年 月至 年 月對 項目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經過 ,確定由 (乙方)承擔本項目。
雙方在此達成如下條款:
第二章 術語定義
第1條 術語定義
1.1 術語定義
在本協議中,下述術語具有下列含義:(以術語的拼音字母排序)
┌────────────────┬───────────────────────┐
│“項目”或“污水處理項目” │指 污水處理項目,處理能力為每日 立方米,│
│ │地址為 。 │
├────────────────┼───────────────────────┤
│“本協議” │指甲方與乙方之間簽訂的本特許經營協議,包括附件│
│ │1至附件16,以及日后可能簽訂的任何本特許經營協 │
│ │議之補充修改協議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視為并│
│ │入本協議。 │
├────────────────┼───────────────────────┤
│“出水采樣點” │指為檢測出水質量對出水進行采樣之處。具體位置如│
│ │附件4圖中所示。 │
├────────────────┼───────────────────────┤
│“法律變更” │指: │
│ │a. 在本協議簽署之后,中國任何政府部門頒布 │
│ │、修改、廢除或重新解釋的任何適用法律;或者 │
│ │b. 甲方的任何上級政府部門在本協議簽署日之 │
│ │后修改任何批準的重要條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額外條│
│ │件。 │
│ │并且,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導致: │
│ │(i) 適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擔的稅收、稅 │
│ │收優惠或關稅發生任何變化;或 │
│ │(ii) 對項目的融資、建設、運營維護和移交的│
│ │要求發生的任何變化。 │
├────────────────┼───────────────────────┤
│“工作日” │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 │
├────────────────┼───────────────────────┤
│“化學品” │指工程技術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處理的化學品。 │
├────────────────┼───────────────────────┤
│“基本水量” │按每一個運營月內,日均 立方米計算的處理水量│
│ │。 │
├────────────────┼───────────────────────┤
│“謹慎運行慣例” │指在中國的大部分污水處理廠運營者為建設運營類似│
│ │于本項目的項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慣例、方法和作法以│
│ │及采用的國際慣例和方法。 │
├────────────────┼───────────────────────┤
│“進水采樣點” │指為檢測進水質量對進水進行采樣之處。具體位置如│
│ │附件4圖中所示。 │
├────────────────┼───────────────────────┤
│“接收點” │指本項目接收污水進水的具體地點,見附件4。 │
├────────────────┼───────────────────────┤
│“交付點” │指污水經過本項目處理后的交付點,見附件4。 │
├────────────────┼───────────────────────┤
│“開工日期” │指按以下方式確定的日期: │
│ │(a)本協議生效后 天,或 │
│ │(b) 年 月 日,或 │
│ │(c)其他條件。 │
├────────────────┼───────────────────────┤
│“開始商業運營日” │指滿足第7.3條的規定,項目視為開始商業運營之日 │
│ │。 │
├────────────────┼───────────────────────┤
│“履約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協議第3.3條規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
├────────────────┼───────────────────────┤
│“批準” │指根據本協議的規定,乙方為項目進行融資、建設、│
│ │擁有、運營、維護和/或移交而需從政府部門獲得的 │
│ │許可、執照、同意、授權或批準,包括附件9所列的 │
│ │批準文件。 │
├────────────────┼───────────────────────┤
│“融資完成” │指乙方與貸款人簽署并遞交所需的有效融資文件(包│
│ │括滿足或放棄該融資文件要求的獲得首筆資金的每一│
│ │前提條件),用以證明乙方為本項目獲得舉債融資所│
│ │需的全部交易辦理完畢,同時乙方應一并收到本協議│
│ │和融資文件可能要求的股權投資人的認股書(或股權│
│ │出資)。 │
├────────────────┼───────────────────────┤
│“融資文件” │指與項目的融資或再融資相關的貸款協議、保函、外│
│ │匯套期保值協議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 │
│ │1)與股權投資人的認購書或股權出資相關的任何文 │
│ │件,或 │
│ │2)與提供履約保函和維護保函相關的文件。 │
├────────────────┼───────────────────────┤
│“生效日期” │本協議20.4條款中約定的協議生效日期。 │
├────────────────┼───────────────────────┤
│“適用法律” │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法規、規章和政府部門頒布│
│ │的所有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以及所有其他適用的強制│
│ │性要求。 │
├────────────────┼───────────────────────┤
│“商業運營期”或“運營期” │指自開始商業運營日起至特許經營期最后一日止的期│
│ │間。 │
├────────────────┼───────────────────────┤
│“特許經營期” │具有第2.2條規定的含義。 │
├────────────────┼───────────────────────┤
│“投標保函” │指投標人按照投標人須知與投標書同時提交的保函。│
├────────────────┼───────────────────────┤
│“維護保函” │指按照本協議第8.5條款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
├────────────────┼───────────────────────┤
│“違約” │指本協議簽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
│ │何義務,而且這種違約不能歸咎于另一方違反本協議│
│ │的作為或不作為或不可抗力等。 │
├────────────────┼───────────────────────┤
│“違約利率” │指違約當時適用的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一年期貸款利│
│ │率加 %。 │
├────────────────┼───────────────────────┤
│“污水” │指經污水管道收集輸送至污水處理項目接收點未經本│
│ │項目處理的污水。 │
├────────────────┼───────────────────────┤
│“污水處理項目用地” │指位于 共計 平方米將用于修建污水處理│
│ │項目的場地,詳見附件3。 │
├────────────────┼───────────────────────┤
│“污水處理服務費” │指甲方根據本協議就污水處理項目應向乙方承擔污水│
│ │處理服務支付的費用。 │
├────────────────┼───────────────────────┤
│“污水處理單價” │指處理每立方米污水的價格。 │
├────────────────┼───────────────────────┤
│“運營年” │指運營期內任一公歷年度期間,但第一個運營年的開│
│ │始應自開始商業運營日開始,最后一個運營年的結束│
│ │應在特許經營期的最后一日結束。 │
├────────────────┼───────────────────────┤
│“運營月” │指運營期內任一個公歷月期間,但第一個運營月的開│
│ │始應在開始商業運營日開始,最后一個運營月的結束│
│ │應在特許經營期的最后一日結束。 │
├────────────────┼───────────────────────┤
│“運營日” │指運營期內每日從00:00時開始至同日24:00時結束│
│ │的二十四小時期間。 │
├────────────────┼───────────────────────┤
│“移交日” │指特許經營期結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或經雙方書面│
│ │同意的移交項目設施的其它日期。 │
├────────────────┼───────────────────────┤
│“政府部門” │指 │
│ │(a)中國國務院及其下屬的部、委、局、署、行,中 │
│ │國的任何立法、司法或軍事當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
│ │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實體; │
│ │(b)本項目所在區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 │
│ │門。 │
├────────────────┼───────────────────────┤
│“最終竣工日” │指根據第7.1條款頒發或視為頒發最終完工通知之日 │
│ │。 │
└────────────────┴───────────────────────┘
1.2 其它
在本協議中:
(a)“元”指“人民幣元”,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
(b)除本協議上下文另有規定外,“一方”或“各方”應為本協議的一方或各方;本協議、或融資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繼任者和獲準的受讓人;
(c)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歷的日、星期、月、和年;
(d)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包括”一詞在任何時候應被視為與“但不限于”連用;
(e)所指的合同是指有關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況下均指對該合同不時所作的補充或修改;
(f)所指的“維護”應始終解釋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
第2條 特許經營權
2.1 特許經營權
甲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授予乙方的、在特許經營期內獨家的權利,以使乙方進行 (融資、建設、運營和維護)項目設施并取得污水處理服務費。
乙方的特許經營權在整個特許經營期內始終持續有效。
在特許經營期內,非經甲方同意,并僅限于本項目的融資擔保所需,乙方不得擅自就本特許經營權及相關權益向任何第三方進行轉讓、出租、質押或其它任何處置。
2.2 特許經營期
除非依據本協議進行延長或第16條而終止,特許經營期應為 年,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3條 聲明和條件
3.1 甲方的聲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聲明,在生效日期:
(1)甲方已獲 市人民政府授權管理本項目,有權簽署本協議,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
(2)甲方已經獲得本協議附件9列出的應在生效日期前獲得的所有批準;
(3)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聲明被證實在作出時存在實質方面的不屬實,并且該等不屬實聲明嚴重影響本協議項下的污水處理項目的順利進行,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3.2 乙方的聲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聲明,在生效日期:
(1)乙方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機構,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協議、其它項目合同和融資文件的法人資格和權利;
(2)乙方已經獲得本協議附件9列出的應在生效日期前獲得的所有批準;
(3)乙方應確保在特許經營期內的任何時候,在項目中的投資股本金數額高于或等于屆時項目投資額的百分之三十(30%);
(4)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聲明被證實在作出時存在實質方面的不屬實,并且該等不屬實聲明嚴重影響本協議項下的污水處理項目的順利進行,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3.3 履約保函(bot形式適用)
(1)生效日期后 個工作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10的格式出具的履約保函。履約保函的金額為人民幣 萬元。以保證乙方履行本協議項下有關設計和建設的義務。
(2)履約保函的有效期為自生效日期起至最終竣工日后的一年屆滿之日,或乙方按第8.5條的規定提交維護保函的日期。上述較遲的一個日期到期時,甲方應解除履約保函,同時甲方在收到履約保函后 個工作日內,應解除投標保函。
3.4 融資完成
乙方應確保于生效日期后 個工作日內實現融資完成,在融資完成后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書面確認融資完成,并交付所有簽署的融資文件的復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資完成已實現的其它證明文件。
3.5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授予乙方特許經營權。
(2)根據本協議的規定按時向乙方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
(3)在特許經營期內,協助乙方辦理有關政府部門要求的各種與本項目有關的批準和保持批準有效。
(4)對乙方污水處理特許經營過程實施監管,包括產品和服務質量,項目經營狀況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協助相關部門核算和監控企業成本等。
(5)甲方本著尊重社會公眾的知情權,鼓勵公眾參與監督的原則,有權及時將產品和服務質量檢查、監測、評估結果和整改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并受理公眾對乙方的投訴,并進行核實處理。
(6)遇緊急情況,在可能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情況下,可依法對乙方進行臨時接管。
3.6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享有特許經營權;
(2)根據本協議的規定,乙方應在特許經營期內自行承擔費用、責任和風險,負責進行項目的 (融資、建設,以及項目設施的運營與維護);
(3)按照本協議規定的方式取得污水處理服務費。
(4)接受政府部門的行業監管。服從社會公共利益,履行對社會公益性事業所應盡的義務和服務。
第四章 項目建設(bot形式適用)
第4條 土地使用
4.1 土地使用權
甲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后,以 (視項目具體情況而定)形式向乙方提供污水處理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并確保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獨占性地使用土地。
4.2 對使用土地的限制
無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第4.1條污水處理項目土地用于項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
第5條 設計
5.1 設計要求
乙方應按附件4規定的技術規范和要求以及適用法律法規進行本項目設施的初步設計工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審批程序,自行承擔或選擇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本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并承擔相應費用。
乙方應對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本項目設計中的任何缺陷負責,甲方未對設計文件提出異議不應被視為對本協議項下其權利的放棄,或以任何方式解除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唯有第5.4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5.2 審閱設計標準和技術規范
乙方已審閱過附件4規定的設計標準和技術規范。對設計文件中的任何錯誤、不一致、不明確或遺漏應在下一階段工作中提出并給予糾正,否則造成的后果和一切費用應由乙方承擔。
5.3 施工圖設計
乙方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和附件4中列明的設計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施工圖設計,并提供給甲方及具有審查資質的專門機構進行建設前審查。如果在施工圖設計中需要對初步設計進行重大變更則應提出變更理由。有內容變更的施工圖設計,必需經甲方批準方可以據此施工。如申報后 日內甲方未書面拒絕,視為甲方同意該施工圖的內容變更。
5.4 甲方的責任
只有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應對設計中的錯誤負責:
(a)乙方認為甲方批復中部分內容錯誤,并書面通知甲方,在通知發出后 日內甲方沒有對該錯誤進行糾正;
(b)甲方在收到乙方有關錯誤的通知后,書面答復乙方按照原設計行事。
第6條 建設
6.1 乙方的主要義務
乙方應依照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和建設程序以及本協議的要求,負責本項目設施的建設工程,并承擔建設工程中應承擔的費用和風險,包括:
(a)在本協議規定的開工日期或之前,開始工程建設,在本協議規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竣工;
(b)進行施工前準備,及時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設施;
(c)根據適用法律法規和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所有適用的施工標準和規范及本協議的其它要求,自行承擔或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商進行項目施工建設。在施工工程中安裝的所有設備必須是全新的,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須經檢驗是合格的;
(d)按照適用法律法規選擇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公司進行項目建設施工的全過程監理,并承擔相應費用;
(e)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乙方在簽署、取得或完成各種合同、審批等文件后,應于 個工作日內將相應的有關項目建設的文件之復印件報甲方備案;
(f)在工程建設完成后,按照本協議第6.8條的規定交付有關竣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6.2 甲方的主要義務
(a)在建設期內協助乙方辦理有關政府部門所要求的批準和保持批準有效;
(b)給予屬于甲方批準權限內的批準并保持批準有效。
6.3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在工程建設開始之前,乙方應根據附件6制定和執行工程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計劃,并在工程建設進度月報表中同時反映工程質量監控情況。
6.4 項目進度計劃
6.4.1 項目計劃
雙方應根據附件6規定的進度計劃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建設義務。
如果出現下列情況,附件6規定的進度計劃日期的最后期限將延長或修改。
(a)第11.1條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
(b)由于第6.9條所述的發現文物使工程建設的實施延誤;
(c)由于甲方的違約而造成乙方的延誤;
(d)由于乙方的違約而造成甲方的延誤。
6.4.2 進度日期的延長
當第11.1條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一方應在實際發生延誤的 個工作日之內,向另一方提出書面的延期要求,并說明該延期是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后所無法回避的延期。
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應積極同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項進行協商,并達成書面意見。如提出書面要求的一方在 個工作日之內沒有收到另一方對延期表示異議的書面意見,將被視為另一方對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
6.4.3 由于甲方的原因導致開始商業運營日的延誤
如果由于甲方的違約造成開始商業運營日的任何延誤,乙方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