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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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第三章 協議的應用
第四章 供水工程項目
第五章 供水工程設計和建設
第六章 供水工程的運營與維護
第七章 供水服務
第八章 收費
第九章 特許經營權的終止與變更
第十章 特許經營權終止后的移交
第十一章 違約與賠償
第十二章 文件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變更
第十四章 保險
第十五章 通知
第十六章 爭議解決
第十七章 適用法律及標準語言
第十八章 附件
第一章 總則
鑒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加強城市供水企業管理,保證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注:請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簡單介紹本協議簽署的目的、原則、過程,及本協議的主要內容)
第一條 根據(注:請填入本協議的法律依據),和本協議第二條所述雙方于年月日在中國省(自治區)市(縣)簽署本協議。
第二條 協議雙方分別為:經中國_____省(自治區)_____市(縣)人民政府授權(注:該授權可以通過以下二種形式,1、該人民政府發布規范性文件;2、該人民政府就本協議事項簽發授權書),中國_____省(自治區)_____市(縣)人民政府局(委)(下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職務:_____;和__________公司(下稱乙方),注冊地點:__________,注冊號: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第三條 名詞解釋: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供水工程: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及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的工程設施,包括: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輸(配)水管網、凈(配)水廠、水站、進戶總水表等,詳見本協議第十二條和十三條的規定。(注:本定義是假設乙方負責取水、凈水、送水和出廠輸水給終端用戶而規定的,請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修改)
特許經營權:是指本協議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許的經營期限和經營區域范圍內設計、融資、建設、運營、維護供水工程、向用水戶提供服務并收取費用(注:請根據乙方是否負責向終端用戶供水而相應修改)的權利。
生效日:指本協議條款中雙方約定的本協議生效日期。
特許經營期:是指從本協議生效日開始的_____年期間,可根據本協議延長。
特許經營區域范圍:是指實施本協議時附件《工程和特許經營區域范圍》規定的經營和服務區域范圍。
不可抗力:是指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合理預見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滿足上述條件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臺風、龍卷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沖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為;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由于不能歸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電中斷;
(6)由于不能歸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質惡化或供應不足。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歷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建設期:是指從本協議生效日至最終完工日的期間。
運營期:是指從最終完工日(注:適用于新建項目)或開始運營日(注:適用于已經投產項目)起至移交日的期間。
工程綜合設計供水能力:是指按供水設施取水、凈化、送水、出廠輸水干管等環節設計能力計算的綜合生產能力。計算時,以四個環節中能力最小的環節確定工程綜合設計供水能力。
移交:是指乙方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向甲方或其指定機構移交供水工程。
移交日:是指特許經營期屆滿之日(適用于本協議期滿終止)或根據本協議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確定的移交日期(適用于本協議提前終止)。
營業日:是指中國除法定節、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為非營業日,則應視支付日為下一個營業日。
批準:指乙方為履行本協議需從政府部門獲得的許可、執照、同意、批準、核準或備案。
法律變更:指中國立法機關或政府部門頒布、修訂、修改、廢除、變更和解釋的任何法律;或者甲方的任何上級政府部門在本協議簽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準的重要條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額外條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導致:
(1)適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擔的稅收、稅收優惠或關稅發生任何變化;及
(2)對供水工程的融資(包括有關外匯兌換和匯出)、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和移交的要求發生任何變化。
建設:指按本協議建設供水工程。(注:適用于包含或將來可能發生的新建項目或工程)
環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圍的空氣、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且該等污染違背或不符合有關環境的適用法律或國際慣例。
最終完工證書:指根據第_____條頒發或視為頒發的證書。
最終完工日:指最終完工證書頒發或視為頒發之日。
計劃最終完工日:詳見附件《工程進度》。
最終性能測試:指第_____條所述的確認供水工程具有安全、可靠、穩定性能的測試。
融資交割:當下述條件具備時,為完成融資交割:
(1)乙方與貸款人已簽署并遞交所有融資文件,融資文件要求的獲得首筆資金的每一前提條件已得到滿足或被貸款人放棄,并且,
(2)乙方收到融資文件要求的股權投資人的認股書或股權出資。
融資文件:指經有關政府部門依適用法律批準的并報甲方備案的、與項目的融資或再融資相關的貸款協議、票據、契約保函、外匯套期保值協議和其他文件,及擔保協議,但不包括:(注:如乙方的水價或提前終止補償條款與貸款文件有密切聯系,則應規定“貸款文件應取得甲方同意”)
(1)與股權投資者的認股書或股權出資相關的任何文件,或
(2)與提供履約保函和維護保函相關的文件。
貸款人:指融資文件中的貸款人。
維護保函:指乙方根據第_____條向甲方提供的維護保函。
進度日期:指附件《工程進度》中所述的日期。
終止通知:指根據第_____條發出的通知。
計劃開始運營日:指雙方確定的、預計供水工程可以開始運營的日期,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注:適用于已經投產的項目,對于新建項目,該日期應與計劃最終完工日為同一日期)
開始運營日:指乙方根據第_____條向甲方發出供水工程已準備就緒可以開始運營的書面通知中明確之日。(注:適用于已經投產的項目,對于新建項目,該日期應與最終完工日為同一日期)
履約保函:指乙方按照第_____條向甲方提供的履約保函。
前期工作:指第_____條所述的工作。
初步完工通知:指根據第_____條發出的通知。
初步完工證書:指根據第_____條頒發或視為頒發的證書。
初步性能測試:指第_____條所述的確保項目設施達到技術標準、規范和要求及設計標準的測試。
謹慎運營慣例:指在熟練和有經驗的中國的供水企業在運營類似于本供水工程的項目中所采用或接受的慣例、方法和作法以及國際慣例和方法。
擔保協議:指由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有關政府部門依適用法律批準、并經甲方同意的向貸款人提供的在乙方股東持有的乙方公司股權或乙方擁有的任何財產、權利或權益之上設置抵押、質押、債權負擔或其他擔保權益的任何協議。
項目合同:指本協議、融資文件、與本供水工程項目的設計、重要設備原材料采購、施工建設、監理、運營維護及其他相關合同。
允許供水通知:指根據第_____條發出或視為發出的通知。
允許供水日:指允許供水通知發出或視為發出之日。
項目:指乙方根據本協議設計、融資、建設、運營、維護供水工程,向用水戶提供服務并收取費用。
第三章 協議的應用
第四條 各方同意本協議是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進行項目融資、設計、建設、運營、維護、服務的依據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協議對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的經營行為實施監管的依據之一。
第五條 本協議并不構成甲方和乙方之間的合營或合伙關系。
第六條 本協議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響甲方行使其法定權力。
第七條 當以下先決條件滿足或被甲方書面放棄時,甲方開始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
(1)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符合本協議要求的履約保函;
(2)融資交割完成;
(3)有關項目合同依適用法律獲得批準。
(4)乙方已經按第十四章購買保險;
(5)已營運的城市供水企業還應當:
①依法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資產評估、產權登記,并依適用法律獲本城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批準;
②職工安置方案按法定程序獲得批準;
③按附件《項目和企業相關批準文件》的約定交割完資產資金,須擔保、質押等文件依適用法律獲得批準;
④已經取得依法應當取得的其他批準文件。
如果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生效日后_____日內滿足前述先決條件,則甲方有權提取履約保函項下的所有款項,并有權終止本協議。
第八條 甲方和乙方聲明和保證如下:
(1)他們有權簽署本協議并按本協議履行義務,所有為授權其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必需的組織或公司內部行動和其他行動均已完成;
(2)本協議構成甲方和乙方的有效、合法、有約束力的義務,按其條款依適用法律對其有強制執行力;
(3)簽署和履行本協議不違反甲方或乙方應遵守的任何適用法律或對甲方或乙方有約束力的其他任何協議或安排。
第九條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
(1)從事本協議規定特許經營權以外的任何經營活動;
(2)將依本協議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于供水工程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十條 乙方有義務且必須就由于建設、運營和維護供水工程設施而造成的環境污染及因此而導致的任何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對甲方予以賠償。但若所要求的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是由甲方違約所致或依本協議乙方不承擔責任的環境污染除外。
第十一條 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特許經營期限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果出現下述情況影響到本協議的執行,有關的進度日期應相應延長,同時,甲方應選擇支付補償金,或調整供水價格,或相應延長特許經營期:
(1)不可抗力事件;
(2)因甲方違約而造成延誤;
(3)在供水工程建設用地上發現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遺址、藝術歷史遺物及具有考古學、地質學和歷史意義的任何其他物品;
(4)因法律變更導致乙方的資本性支出每年增加_____元人民幣或收益性支出每年增加_____元人民幣。
第四章 供水工程項目
第十二條 供水工程名稱為,規模為_____萬萬立方米/日。
第十三條 供水工程項目包括(凈(配)水廠、管網及相關附屬設施等)。工程位于國省市地區,其確切位置見附件《工程和經營服務范圍》。(注:該表述是假設乙方負責取水、凈水、送水和出廠輸水給終端用戶而規定的,請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修改)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最終批復的施工設計文件為工程建設和竣工的依據。(注:只適用于新建項目)
第十五條 工程造價為_____萬元人民幣,建設期利息為_____萬元人民幣,工程總造價為_____萬元人民幣,見附件《工程和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如有追加,應經甲方批準。(注:只適用于新建項目)
第十六條 除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外,乙方在特許期內負責:
(1)工程項目的設計與工程技術服務、采購、建造、和運營和維護;(注:本項只適用于新建項目)
(2)建設工程項目的所有費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資安排;(注:本項只適用于新建項目)
(3)承擔供水工程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設施建設和其他工作的費用。(注:請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修改)
第十七條 除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外,在遵守、符合中國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負責協助、監督、檢查乙方實施以下工作,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擔有關協助、監督、檢查工作而承擔任何責任,且并不解除或減輕乙方應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1)監督和檢查供水工程的設計、建造、運營和維護;
(2)協助乙方獲得設計、建造、運營和維護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準;
(3)協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場地的土地使用權;
(4)協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設施建設和其他工作,包括:
①安置受建設影響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設供水工程的場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礙物;
②供水工程建設所需的臨時或永久用電、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注:本條只適用于新建項目)
第十八條 在生效日后_____個營業日內,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交格式為附件
《履約保函和維護保函格式》的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的履約保函。
履約保函必須由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機構出具,金額為_____萬元人民幣。(注:本條只適用于新建項目)
第十九條 乙方必須確保于生效日后_____個營業日之內實現融資交割,并在融資交割時向甲方交付所有已簽署的融資文件復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資交割已實現的任何其他文件。
第五章 供水工程設計和建設
(注:本章只適用于新建工程)
第二十條 乙方必須按照經投資管理部門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附件《工程和特許經營區域范圍》所述項目范圍、附件《技術規范和要求》所述技術標準、規范和要求、附件《設施維護方案》所述維護方案、附件《工程技術方案》所述技術方案,自費完成供水工程的初步設計。
第二十一條 未經有關政府部門書面批準,不對經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實質性修改。
第二十二條 乙方必須按照初步設計和初步設計批復文件、附件《工程和特許經營區域范圍》所述項目范圍、附件《技術規范和要求》所述技術標準、規范和要求、附件《設施維護方案》所述維護方案、附件《工程技術方案》所述技術方案,自費完成供水工程設施的施工圖設計。
第二十三條 乙方必須隨時將施工圖設計已編制的部分提交甲方審查,并且在提交施工圖設計之后的工作日內未經甲方批準,不得將施工圖設計文件用于建設。
第二十四條 乙方必須按照提交給甲方的施工圖設計、附件《工程和特許經營區域范圍》所述項目范圍、附件《技術規范和要求》所述技術標準、規范和要求、附件《設施維護方案》所述維護方案、附件《工程技術方案》所述技術方案,自費建設供水工程設施。
乙方可以將供水工程設計和施工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機構,完成供水工程設施的建設。但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不因分包行為而免除、減輕或受其他影響。
第二十五條 乙方必須按附件《工程進度》規定的日期開始工程建設和實現最終完工并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設方案,工程建設方案應合理、詳細地反映為實現最終完工日而計劃的活動、活動次序和期限。
乙方若修改工程建設方案,則必須將修改稿提交給甲方,修改稿應合理詳細地反映對活動、活動次序和期限的修改。
第二十六條 對用于建設的材料和主要設備在離開制造廠前,乙方必須按適用法律安排測試和檢驗。
乙方應在對材料和主要設備進行每次測試和檢驗前合理的時間內通知甲方。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權參加測試和檢驗,但是如果甲方未提出書面反對,或未對乙方通知予以答復,并且在通知測試和檢驗的時間沒有到場,則測試和檢驗可以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況下進行。
乙方在完成測試和檢驗后,應立即向甲方提交關于測試和檢驗程序和結果的報告。
甲方在收到上款所述報告后,可書面通知乙方:
(1)對測試和檢驗結果滿意;或者
(2)說明測試和檢驗的程序或結果的不符合規定或要求的情形。
甲方檢驗并接受用于建設的材料和主要設備的任何部分,并不解除或減輕乙方在供水工程設施建設過程中應承擔的所有義務或責任。
第二十七條 乙方必須將有關供水工程設計和建設的所有技術數據,包括設計報告、計算和設計文件,隨進度在編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給甲方,以使甲方能監督項目設施的設計和建設進度。
乙方向甲方保證,乙方對其用于供水工程設施的設計、建設且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和任何其他文件,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
乙方給予甲方不可撤銷的、非獨占的許可,使用本條第二款所述的任何文件:
(1)用于供水工程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協議因任何原因終止、移交后,甲方繼續對供水項目進行建設、運營和維護;
(2)參加與本供水工程類似的供水工程的設計和建設方面的會議。
第二十八條 工程開工之日的下一月起,每月的第一天(如遇節假日順延),乙方應向甲方供水工程建設進度報告。報告應詳述:上一個月已完成的和在建的供水工程情況;預計本月完成建設情況;距離計劃最終完工日期的進展情況;預計完成建設的時間;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條 除政府部門依照適用法律進行的監督檢查以外,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在建設期間經合理的通知,在乙方代理人或代表參加的情況下對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監督和檢查的費用由甲方承擔,除非監督和檢查的結果表明建設、材料、設備或機器存在任何重大缺陷,在此情況下,乙方應承擔監督和檢查的費用。
第三十條 乙方必須:
(1)確保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以進入供水工程設施、供水工程設施用地,但該等進入不應妨礙建設;并且
(2)應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要求,提供圖紙和設計資料。
第三十一條 甲方有權在最終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時候,要求乙方改正或更換不符合下列條件的任何建設工程、材料或機器設備:
(1)提交給甲方的施工圖設計;
(2)附件《工程和特許經營區域范圍》所述的項目范圍;
(3)附件《技術規范和要求》所述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要求;或
(4)附件《設施維護方案》所述的維護方案。
并且,甲方必須書面通知乙方,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在收到第三十一條所述通知后,乙方必須在合理期限內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改正建設工作或更換合適的材料和機器設備,并且乙方必須承擔費用和支出,并對改正措施造成的工期延誤負責。
第三十三條 乙方必須在建設初步完工前合理時間內提前向甲方發出初步完工通知,告知預計可以開始初步性能測試的日期(并且初步性能測試日期必須在發出通知后的工作日后)。
第三十四條 乙方必須按照附件《技術規范和要求》在出具初步完工通知后,進行初步性能測試。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權參加初步性能測試,但如果甲方未對初步完工通知提出書面異議或作出回復,并且在通知的初步性能測試的時間沒有到場,則初步性能測試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況下進行。
第三十五條 初步性能測試完成之后,乙方必須立即向甲方提交一份報告,列明初步性能測試的程序和結果。
第三十六條 甲方收到第三十五條所述報告之后:
(1)如初步性能測試的結果符合本協議要求,應發出初步完工證書;或者
(2)如初步性能測試的結果不符合本協議要求,應書面通知初步性能測試的程序或結果不符合規定或要求的情形。
如果甲方在收到第三十五條所述報告之后_____工作日之內不向乙方發出上述有關不符合情況的通知,應視為甲方對初步性能測試結果表示滿意(或認可)。
第三十七條 如果供水工程設施未通過初步性能測試,乙方必須:
(1)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補救不符合情況;并
(2)至少提前_____工作日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重復初步性能測試。
乙方必須承擔費用和支出并對因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復初步性能測試而發生的延誤負責。
第三十八條 以有關政府部門和機構依適用法律完成項目工程各項驗收為前提,在甲方發出初步完工證書或按第三十六條測試結果被視為滿意(或認可)之后_____工作日內,乙方必須書面通知甲方有關完工檢查的日期和時間(完工檢查日期應在發出初步完工通知_____工作日后)。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權參加完工檢查,但如果甲方未對通知提出書面異議或作出回復,并且在通知的完工檢查的時間沒有到場,則完工檢查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況下進行。
第三十九條 在完工檢查之后_____工作日內,甲方應將供水工程的建設工作、材料、設備或機器中存在的所有缺陷詳細列明并書面通知乙方。
如果甲方不參加完工檢查,或者未在完工檢查結束后_____工作日之內向發出有關缺陷的通知,則應視為供水工程的建設工作、材料、設備和機器已令甲方滿意(或認可)。
第四十條 如果甲方向乙方發出上述有關缺陷的通知且乙方無異議,乙方必須改正所有缺陷。
甲方可對有關缺陷通知中列明的缺陷進行進一步的完工檢查。
第四十一條 在完工檢查后的_____工作日內,如果初步性能測試和完工檢查的結果令甲方滿意(或認可)或視為令甲方滿意(或認可),甲方應發出允許供水通知。
第四十二條 只有在以下各項均已發生之后,乙方方可向甲方和有關政府部門發出供水工程可以開始試運營的書面通知∶
(1)甲方已發出允許供水通知;
(2)甲方書面通知乙方其已收到或放棄收取以下各項∶
①運營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準均充分有效的書面證明;
②證明運營保險完全有效并符合本協議要求的證明的復印件;
③乙方已簽署項目設施運營維護所需的化學品和零件供應合同的書面證明。
第四十三條 在開始試運營_____日后日內,乙方必須按照附件《技術規范和要求》進行最終性能測試。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權參加最終性能測試,但如果甲方不提出書面反對,或未作回復并且在通知的最終性能測試的時間沒有到場,則最終性能測試也可在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不參加的情況下進行。
第四十四條 在完成最終性能測試且辦理完畢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后,乙方必須立即向甲方提交有關最終性能測試的程序和結果的報告(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收到上款所述報告后,甲方可以書面通知乙方,表示最終性能測試的結果符合本協議要求并發出最終完工證書,或認為與報告中所述的最終性能測試的程序或結果不符合規定或要求的情形。
如果甲方未在收到報告后_____工作日內向乙方發出上述不符合通知,則最終性能測試結果視為符合本協議要求。
第四十五條 如果供水工程未通過最終性能測試,則乙方必須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來補救不符合情況,并應在至少提前工作日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后,重復最終性能測試。
乙方必須承擔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復最終性能測試的費用和支出,并對因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復最終性能測試而發生的延誤負責。
第四十六條 如果最終性能測試符合本協議要求且乙方辦理完畢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但甲方不按照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發出最終完工證書,則最終完工證書在上述工作日期滿時視為發出。
第四十七條 如果甲方①檢查和驗收供水工程建設工作、材料、機器或設備的全部或任何部分;②頒發允許供水證書;或③頒發最終完工證書,這些行為均不得解除乙方對供水工程的設計和建設所應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四十八條 供水工程最終完工后,乙方應當將供水工程項目外所受工程影響的地上和地下建構筑物恢復到工程施工前的相應狀態;乙方不能實施的,甲方可指定機構代為實施,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四十九條 在最終完工日后_____個月內,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交下列資料(并按照適用法律歸檔):
(1)供水工程有關的圖紙(包括打印件和電腦磁盤)一式三份;
(2)所有設備的技術資料和圖紙(包括設備隨機圖紙、文件、說明書、質量保證書、安裝記錄、質量監督和驗收記錄)一式三份;
(3)甲方合理要求的與本供水工程有關的其他技術文件或資料一式三份。
第五十條 甲方和乙方承認政府有關部門可依適用法律參加供水工程的測試和檢查。
第五十一條 如果由于乙方違約造成的延誤,使供水工程開始運營日或最終完工日延誤,則乙方必須按元人民幣/日向甲方支付預定違約金直至開始運營日或最終完工日或本協議終止日(以先發生者為準)。
甲方獲得這些預定違約金的權利,并不影響其終止本協議的權利。
第五十二條 如果除甲方違約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則建設應視為已被放棄:
(1)書面通知甲方其終止建設,且并不打算重新開始建設的決定;
(2)未在生效日期后_____日內開始建設;
(3)未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_____日內恢復建設;
(4)停止建設連續或累計達_____日;
(5)在允許供水日前直接或通過建設承包商從供水工程設施用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員,并且在建設停止之日后_____日內未更換建設承包商;
(6)未在允許供水日后_____日內達到最終完工日;及
(7)未在計劃最終完工日后_____日內實現最終完工。
第五十三條 如果由于除甲方違約事件或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放棄或被視為放棄建設,乙方必須向甲方支付第五十一條項下應付的金額,且甲方有權提取履約保函項下未提取的金額,作為乙方放棄或被視為放棄建設的預定違約金。
甲方行使該等權利不影響其終止本協議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 為獲取預定違約金的支付,甲方可以從履約保函中提款,直至履約保函金額全部提取完。
在履約保函的金額全部提取完后,乙方就延誤到達最終完工日或開始運營日或放棄建設,對甲方不再有進一步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 在下述日期中較遲的日期到來時,甲方應解除尚未提取的履約保函項下的金額:
(1)最終完工日后的_____個月屆滿之時;
(2)乙方根據第_____條向甲方提交維護保函之日。
如果在解除履約保函之前本協議終止,則履約保函應在本協議終止后_____個月期限內保持有效。
第五十六條 乙方對于為移走在供水工程設施用地上發現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遺址、藝術歷史遺物及具有考古學、地質學和歷史意義的任何物品而發生的任何額外費用不承擔責任。
第六章 供水工程的運營與維護
第五十七條 在特許經營期內,
(1)乙方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①依據適用法律獨家向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內用戶供水,合法經營并取得合理回報;
②根據社會和經濟發展的情況,保障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內水廠的運行、供水管網的正常維護以及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內用戶供水服務;
③根據中國法律和本協議的要求滿足用戶用水水質、水量、水壓、供水服務需求;
④履行協議雙方約定的社會公益性義務;
⑤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應當將項目合同報甲方備案;
⑥法律和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甲方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①對乙方的供水服務進行監督檢查;
②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訂供水服務標準和近、遠期目標,包括水質、水量、水壓以及維修、投訴處理等各項服務標準;
③制定年度供水水質監督檢查工作方案,對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廠水及管網水質進行抽檢和年度綜合評價;
④受理用戶對乙方的投訴;
⑤維護特許經營權的完整;
⑥法律、規章和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八條 乙方經營的供水工程目前凈(配)水能力為_____萬立方米/日。見附件《工程和特許經營區域范圍》。
第五十九條 乙方應按照城市規劃和供水規劃的要求制定經營計劃(包括供水計劃、投資計劃),并經甲方同意后方可實施。經營計劃的修改須經甲方同意。
第六十條 乙方于開始運營日起_____日內向甲方呈報第一個五年和年度經營計劃。每個五年計劃執行到期前_____個月應向甲方提交下一個五年經營計劃,每年十月底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的經營計劃。
甲方在收到乙方五年經營計劃后三個月內、在收到年度經營計劃后_____個月內作出審查實施決定。
第六十一條 乙方應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經營情況報告并保證報告內容準確真實。報告內容應包括投資和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運營狀況、財務報告、規范化服務和供水服務承諾實施以及本年度服務目標等。
乙方應將經營報告的主要內容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二條 在履約保函到期或解除之前,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交不可撤銷的、獨立于本協議的有效的維護保函。其格式應為附件《履約保函和維護保函格式》規定的格式,或可為甲方接受的其它格式。
第六十三條 維護保函的出具人為可為甲方接受的金融機構,并且保函金額為_____萬元,作為乙方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