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年過節,公司總會給員工發放一些福利,一般職場人士認為,福利無外乎就是錢,然而,事實上,有些福利是不能發錢的,即便公司覺得直接發錢省事兒,員工覺得實在。但是不是所有福利都可以發現金的,也不是所有實物都可以當作補貼的。
一、不能發現金的情況
1.過節福利
中華全國總工會在2014年7月下發《關于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中規定,工會組織逢年過節可以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的節日慰問品。
需要注意的是,節日慰問品需為實物形式,全總在工會經費“八不準”中明確規定,不準用工會經費購買購物卡、代金券等。
2.勞動保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應為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單位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必須發現金的情況
1.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問:公司工資一半發現金,一半打工資卡,算偷稅漏稅嗎?
答:跟發現金還是打工資卡沒關系,而是看是否全額計稅。如果公司只申報了工資卡的金額,就涉嫌逃稅。
2.加班費
有的單位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用發放諸如月餅、粽子、食用油等過節禮品或者過節費來代替加班工資。這是不合法的。
過節發實物或節日費,都是因節日而發,無須勞動者提供額外工作,屬于過節福利;而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犧牲節假日堅守崗位的專項補償,屬于勞動報酬,必須以貨幣形式給付。因此,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必須依法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實物或過節費來沖抵。
3.高溫補貼
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高溫津貼屬于勞動報酬(工資)組成部分,因此需要以貨幣形式發放給勞動者。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最高面臨1萬元罰款;未足額發放的,視為拖欠或克扣工資。
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但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抵扣高溫補貼。
4.年終獎
如果勞動合同或單位規章制度規定有年終獎的發放和計算方式,那么年終獎就是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能以實物抵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