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為逃避對員工的義務,在建立了用工關系之后,也沒有按照規定與員工實際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然而,這樣的行為在我國是被認定為違法的。那通常雙方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有試用期嗎?對此,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有試用期嗎?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說:“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也表示:“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有其他的關于試用期的法律條文也是就試用期在勞動合同期限中的情況來規定的。比如“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等等。可以說試用期是兒子,勞動合同是母親,沒有母親哪里來的兒子呢!在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很顯然,沒有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說法就不能成立。
二、試用期有哪些規定?
勞動法規定的試用期其實就是現在的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你可以看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用工過程中,目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由于試用期是一起寫在勞動合同里面的,并且試用期的期限也是算作勞動合同期限內的一部分,因此有的人就認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沒有試用期。但其實這樣的說法并不準確,就是用人單位一時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此時也是可以做出試用期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