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遺失怎么辦?
添加時間:2018-03-12 16: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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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入職的時候,都會和用人單位簽署一份勞動合同,將工資報酬、福利待遇等規定清楚。勞動合同是員工維權的重要憑證,理應妥善保管。可是有些人不重視勞動合同,簽好后就隨便一放,導致和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的時候找不到合同,那么勞動合同遺失怎么辦?
一、勞動合同遺失怎么辦?
給公司說明情況,最好與公司補簽一份勞動合同,這樣方便得多;如公司不同意補簽將公司保存的一份復印后蓋上印章也可以。總之,與公司好好協商,相信公司會理解和提供幫助的。
建議先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搜集證據,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二、補簽勞動合同是否可以主張兩倍經濟補償?
對于補簽勞動合同能否免除用人單位支付兩倍工資的責任,實踐中對此形成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雖然開始時用人單位沒有及時簽訂或者續簽合同,但在事后已經補簽,而且還將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蓋,勞動者也沒有因此遭受經濟損失,因此用人單位不需再承擔支付兩倍工資的責任。上述第一個案例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采納的就是第一種觀點。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雖然用人單位事后通過補簽的方式將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蓋,也未給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但是仍然不能豁免用人單位支付兩倍工資的責任,上述第二個案例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采納的就是第二種觀點。
小編更傾向于第二種觀點。《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據此應將“雙倍工資”和“補簽合同”視作是用人單位承擔的“同時并列”責任。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一式三份,除了員工自己手頭有一份外,用人單位和勞動部門各保留一份。如果合同不慎丟失,員工應該和單位好好協商,請求補簽合同。單位拒絕的,員工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或者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