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和解除的區別?
添加時間:2018-07-16 13: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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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和“終止”,大家就發揮自己小學學過的知識,從表面上看也都懂,“解除”是一個動詞,需要先提出才能停止,而“終止”則是一個靜態的過程,時間到了,自然就停止了。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也是如此,雖然最后的結果都是勞動合同的停止適用,但二者在成就條件、程序、法律后果等諸多方面存在很大差異,并直接導致勞動者在遇到這兩種情形時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差別,采取維權手段的差別。
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存在以下不同之處:
一、原因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訂立后,期限屆滿之前,因出現法定的情形或雙方約定的情形,一方單方通知或協商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終止則是指合同訂立后,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導致雙方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自動歸于消滅,或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繼續履行成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
比如若小明在合同期滿前就因為在工作時做兼職,嚴重影響了自己的工作,用人單位這時就是提出“解除”合同。若因為雙方簽訂的合同到期了,這時候就是“終止”合同。
二、時間不同
解除合同一般是在合同期內,合同還沒到期,而終止合同既可以在合同期內,也可以在合同期滿之后。
三、權利義務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因解除的原因不同,勞動者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除因勞動者的過錯外,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都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還應支付賠償金。
而勞動合同的終止,用人單位都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不存在支付賠償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