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可否以求職者患有艾滋病而拒絕錄用?
添加時間:2018-07-23 13: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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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經過努力以第一名通過乙企業的招聘考試,并收到乙企業的入職通知書。通知書上還要求甲報到時應攜帶自己的體檢報告單。于是甲到醫院體檢,發現自己艾滋病檢測呈陽性。甲到乙企業報到并提交體檢報告單時,乙企業以甲患有艾滋病拒絕辦理入職手續,拒絕錄用甲。因此甲訴至法院。請問:企業可否以甲患有艾滋病而拒絕錄用甲?
解答:不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本案中,乙企業以甲患有艾滋病拒絕錄用甲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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