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處理途徑
添加時間:2018-07-24 1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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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又稱勞動糾紛。
其中有的屬于因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既定內容而發生的爭議;有的屬于要求新的權利而出現的爭議,是因制定或變更勞動條件而發生的爭議。
一、自行協商
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糾紛的途徑。
協商解決的雙方以自愿為基礎,不愿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仲裁程序。
二、申請調解
當事人某一方或雙方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程序是自愿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會受理該案件;當事人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
工會與企業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糾紛,不適用調解程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三、申請仲裁
若雙方經過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仲裁程序適用于各類糾紛,但因簽訂集體合同而發生的爭議,由勞動部門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商處理,不適用于仲裁程序。
除了這種爭議,對于其他爭議,仲裁程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序。
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即應受理;當事人如果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未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糾紛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法院審判
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糾紛處理的最終程序,實行兩審終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