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償金如何計算?
添加時間:2018-07-30 10: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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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么一個快節奏的社會,很多新興行業和職位的出現,而且,創業也成了很多年輕人的選擇,離職對于企業和勞動者都是司空見慣的事。
離職帶來了一系列的連鎖反應,要辦理工作的交接、檔案的轉移、五險一金的處理,更重要的,大多數勞動者在離職的時候是有權拿到離職補償金的,這是屬于法定的權利,小編今天給大家說說離職補償金的二三事。
并不是所有離職的勞動者都能拿到經濟補償金的,下面幾種情況是沒有補償金的: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主動表示不續簽原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于勞動者的過失,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原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除上述情況,其他情況下勞動者離職是有權要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
(一)補償時間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
1.工作一年=一個月;
2.6個月≦工作年限<1年的,按一年算,即相當于補償1個月工資;
3.工作年限<6個月的,按半個月算;
4.最多補償年限不超過12個月,即就算你工作時間超過了12年,也只能支付給你相當于1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補償的月工資標準按其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