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滴滴事件后,又一件令人痛心的事情發生了!
美達股份公司年僅24歲的一員工在工作時,含有高溫的8%的己內酰胺萃取水從萃取塔頂部噴出,導致該員工全身98%被燒傷。公司不及時治療,反而開完討論會才送醫,送醫后隱瞞真實情況,只稱是熱水燙傷,導致患者病情加重不幸去世。
公告中,公司給出的所謂“事故責任結論”是:“本次發生萃取塔噴水是投產30多年以來的第一次,這次發生的主要原因是意外性引起的,間接原因也有傷者安全意識不足的問題,屬意外導致的工傷事故。”
根據公告,家屬此前兩次分別向公司提出450萬元和250萬元賠償金,均被拒絕。此事件被披露之后,引發了廣大網友集體性輿論譴責。
(來源于微博)
現在的很多公司,員工沒有生病或者是發生工傷事故的時候跟員工談情懷,希望員工多做事不計較錢。等出了事,就跟員工談法律,毫無人情可言,能坑則坑,能躲就躲!這就是現實,或許你會覺得殘酷,但現實從來就是殘酷的。
在找工作時,如何選擇有信仰有擔當的公司,避開火坑,是每一個職場人的必修課。只有良好的團隊氛圍和企業文化,才會讓我們在努力工作的同時,擁有一個愉悅的環境。
同時,我們更應該學會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那么,作為職場人的我們,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一、依法簽定合同,維護合法權益
1.入職前,先簽約
能簽定書面合同的,就不搞口頭約定;能簽定勞動合同的,就不簽定聘用合同或者勞務合同。
《勞動法》之所以將勞動合同規定為書面形式的合同,意在強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同意識,明確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形式,應盡可能明晰、詳盡,必須具備如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
2.簽約知情權
簽約時,員工對工作內容、地點、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擁有知情權。
3.簽訂勞動合同期限
員工在滿足“已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或“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條件后,便可以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員工有權抵制違章指揮
第32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拒絕違章冒險作業不屬于“罷工”。
2.員工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強令冒險作業或者違章指揮的,勞動者可以即時解除合同,不須告知,也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企業解雇員工就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除非員工有過錯(如使用假身份證或假學歷學位證書騙取就業的)。
二、提高自身素質,學法懂法用法
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我們應當學會運用自己的智慧和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應當通過正當途徑解決,不能采取過激行為或者暴力手段,否則會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一般勞動關系的處理程序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解決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平常注意收集證據
平時要注意收集相關證據,如合同書、花名冊、電話簿、工資單、工資卡、出勤卡、考勤單、工作牌號、公司制度、罰款單或者工作量單等等,必要時請同事出來做證。
作為職場人,如若發生需要維權的事情,我們應恪守法律依法維權,否則“合理”也將變成“無理”,“維權”也會淪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