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有些公司拒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關系,致使員工的合法利益受損,對此,員工應該采取怎么樣的對策呢?
一、維權所需證明材料如下:
1、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本,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工作的相關標識,如工作信簽,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3、公司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
4、與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
5、與領導溝通的錄音證據,注意把領導的名字體現在錄音材料里面,否則,法院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6、可以通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你在公司上班。
二、維權途徑:
1、通過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在與公司的協商過程中,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自己的維權請求。
2、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滿意或者更意向去選擇別的方式維權,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是同樣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3、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經歷過勞動仲裁,但其結果不盡人意,你就可以用更強硬的法律有段,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無疑更有利保障自己的權益。
三、維權流程:
1.準備證據,比如能證明你是公司員工的相關證據等等
2.寫申訴書(固定格式的,仲裁委有),
3.提交到窗口立案,
4.立案后等待受理通知書,
5.根據受理通知書確定的地點、時間參加審理,領取裁決。對于不服裁決的(雙方都可能不服)到仲裁委所在地法院另行立案起訴;服從裁決的,根據裁決內容履行裁決,一方不起訴(即視為服從裁決)又不履行裁決內容的,到仲裁委所在地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所以,當公司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只要員工采取適當的法律手段,就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