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是否還需支付雙倍工資?
添加時間:2018-08-07 16: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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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年初,呂某應聘到某用人單位上班。工作半年來,用人單位遲遲不與她簽訂勞動合同,但呂某深知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因此從上班那天起,呂某就多次向用人單位要求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一直未作答復。因此呂某準備訴諸法律時,用人單位態度突然發生了轉變,說是準備和職工補簽勞動合同,要求呂某去用人單位取勞動合同文本。合同簽訂后,呂某才知道上當了。用人單位不僅沒有給她安排工作,而且處處刁難。呂某正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并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認為雙方已簽訂了勞動合同,不需再支付雙倍工資。請問,本案中用人單位補簽勞動合同后,是否應支付雙倍工資?
解答:需要。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7條又作了進一步的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單位同時必須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即“兩倍工資”和“補簽合同”是用人單位應并列承擔的責任。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沒有按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必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而不管是否補簽勞動合同,均沒有任何免責事由。